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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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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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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題名

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元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二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三月十一日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參議院起草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自二月七日開議,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終,即由參議院宣布;是日由孫臨時大總統公布之。凡七章,五十六條。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參議院,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五章國務員,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則。是為民國元年約法,效力等於憲法。其主要精神,在於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確定國民應享之基本民權。政制方面,其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內容最大不同之處,即由總統制變為內閣制。(註九十九)

注釋

(註九十九) 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三篇,一○二四──一○二九頁。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約法參議院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臨時約法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599

檢索詞出現頁次

律,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布,乃為有效。該部所布暫行報律,既未經參議院議決,自無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尋三章條文,或為出版法所必載,或為國憲所應稽,無須特立報律,反形裂缺。民國此後應否設置報律,及如何訂立之處,當俟國民議會決議,勿遽亟亟可也。除電復上海各報外,合行令仰該部知照。」(註九十八)

 三月十一日 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參議院起草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自二月七日開議,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終,即由參議院宣布;是日由孫臨時大總統公布之。凡七章,五十六條。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參議院,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五章國務員,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則。是為民國元年約法,效力等於憲法。其主要精神,在於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確定國民應享之基本民權。政制方面,其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內容最大不同之處,即由總統制變為內閣制。(註九十九)
令內務部,通飭各省慎重農事。
   解除農民痛苦,為先生一貫主張。軍事時期,尚難推行基本政策,然保護與救濟農民,允為當務之急,乃頒布命令如下:「軍興以來,四民失業,而尤以農民為最。田野荒蕪,人畜流
(註九十八)「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三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八冊,一八頁。
(註九十九) 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三篇,一○二四──一○二九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