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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鄧澤如告以日本政府對中國政情之動向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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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鄧澤如告以日本政府對中國政情之動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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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鄧澤如告以日本政府對中國政情之動向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4/05/26

西元日期

1915/05/26

國父年歲

50

全文內容

復鄧澤如告以日本政府對中國政情之動向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註二)
澤如我兄大鑒:五月十日手書誦悉。收支各節,當由財政部詳細函覆。庇能款今日移書新政等,另函致怡保督促其辦理矣。此款乃黨中公積,原非一埠之事,即兄等亦有責問之權也。某某政府自某某當局即趨向夫己氏,故有此番秘密關係,凡所要求既經承認,且除公布外,另密約四條,所以為報酬者既如是,則夫己氏之求援,亦必實踐。惟驅逐黨人一節,則外交上之黠者不以為然。現時我輩對於某某,實無何等奢望,第以此地與內國消息較靈,取道返國較便,現時方着手進行,則礙難他去。某某國民與政府意見歧而為二,將來若果有事,政府即懷惡意,亦難實行,猶之滿清季年,元老本欲干涉我國革命,卒以民黨反對而止,是其前例也。夫己氏於去月曾授意京總商會,電詢帝袁之事於滬商會,求其同意,此後乃未見發表,或以內地憤交涉失敗,人心激昂,故不敵遽然做去耳。專覆,即頌大安。孫文。五月廿六日。

注釋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註二) 原函未署年份,原作民國五年,惟函內有「密約四條」、「此地與內國消息較靈,取道返國較便」等語,可見先生其時仍在日本
   。先生於民國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已返抵上海,此函應作於民國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關人名
鄧澤如
相關地名
中國日本庇能怡保
相關專有名詞
民黨商會滿清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355-356

檢索詞出現頁次

慎剛、螺生、源水、赤霓、八堯、孝章、怡益、增坡我兄暨各同志公鑒:許、宋二君報告,具道貴埠同志團結之堅,南洋各埠視為中心,悉以兄等提倡之力,曷勝感佩。邇來各埠共議集款救亡之策,馬六甲、麻坡已議定募捐及徵抽出產品店伴工資之辦法,想貴埠亦已在策劃進行中。以貴埠同志之素養,足知收效尤大,似此眾擎併舉,一致扶同,真民國前途之幸也。自中日交涉經過,夫己氏賣國證迹已彰,內地人心異常激昂,將視滿清末年鐵路風潮為烈,吾人當此時局,允宜急速進行。現在沿江各省準備頗周,若經濟問題稍能解決,定可如意發展,望兄等速圖之,毋失良會。專此,即頌公安。孫文。五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65)。

委託南洋同志變賣庇能房屋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洋同志公鑒:自交涉經過,袁氏賣國證迹昭然,內地人心異常憤激,我黨當此時局,尤不能不急速進行。現在需款甚殷,而同志之力甚形竭蹶。查辛亥同盟餘款存庇能者(除經手人被蒙吞之外)尚有二萬餘元,置有大屋二間,請即商同庇能同志,將此屋業變賣,統匯東京本部應用。在昔辛亥廣州三月廿九之役,溫哥華、域多利兩埠俱將致公堂物產變賣,以助軍需,海內外壯其義舉。矧茲存款,本為黨中公積,則當務之急,以為軍用,更無疑義。見書請即商略執行勿緩為盼。專此,即頌公安。孫文。五月廿六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l08)。此函「會本」列在民國三年,按其內容有「自交涉經過……」句,當指二十一條件事,應在民 國四年。

復鄧澤如告以日本政府對中國政情之動向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註二)
  澤如我兄大鑒:五月十日手書誦悉。收支各節,當由財政部詳細函覆。庇能款今日移書新政等,另函致怡保督促其辦理矣。此款乃黨中公積,原非一埠之事,即兄等亦有責問之權也。某某政府自某某當局即趨向夫己氏,故有此番秘密
函電(上)民國四年五月三五五

關係,凡所要求既經承認,且除公布外,另密約四條,所以為報酬者既如是,則夫己氏之求援,亦必實踐。惟驅逐黨人一節,則外交上之黠者不以為然。現時我輩對於某某,實無何等奢望,第以此地與內國消息較靈,取道返國較便,現時方着手進行,則礙難他去。某某國民與政府意見歧而為二,將來若果有事,政府即懷惡意,亦難實行,猶之滿清季年,元老本欲干涉我國革命,卒以民黨反對而止,是其前例也。夫己氏於去月曾授意京總商會,電詢帝袁之事於滬商會,求其同意,此後乃未見發表,或以內地憤交涉失敗,人心激昂,故不敵遽然做去耳。專覆,即頌大安。孫文。五月廿六日。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註二) 原函未署年份,原作民國五年,惟函內有「密約四條」、「此地與內國消息較靈,取道返國較便」等語,可見先生其時仍在日本 。先生於民國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已返抵上海,此函應作於民國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為籌款並指示辦報事復阮本疇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疇先生大鑒:叠接來書,均悉一切。昨承寄美金百元,已照收到。該款收條應列何名,望示知,俾囑煥庭照發。
前說請代託葉君競生催收錢債案事,經代函及,料葉君當能為兄設法也。辦報一節,刻值時局未定,在內地開辦,尚非其時,希審慎行之,此覆,並頌臺安。孫文。五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241)。

為捐款事復葉獨醒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
  獨醒仁兄同志鑒:五月十二日惠書,敬悉一切。承詢第一、二兩次捐款何以不發債券一節,查第三次捐款名單寄來在先,故先辦先寄。而尊處所開三次捐款人名總單,係四月二十三日始由飛島寄來,本月初旬始行收到。且尊處所開係三次總計之數,而不知此間已照第三次捐款名單先辦債券寄上,故就來單所開,應將第三次各人所捐數目除出,然後照
國父全集三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