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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撤銷沿河護商機關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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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撤銷沿河護商機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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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撤銷沿河護商機關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4/14

西元日期

1924/04/1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撤銷沿河護商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善後委員會呈:「為案經議決據情代達,乞迅下明令撤銷沿河護商強收保費各機關以利交通而維商業事。竊委員等現據廣州各商埠柴杉竹行代表何德等呈稱:竊商等向在省城及附近商埠開設柴杉竹行生理,前赴西北兩江採辦貨物,尤以西江支流之廣寧、四會為多,計由四會開排,經馬房、河口、西南、紫洞一帶,沿最近河流分埋附近各埠。近年以來,盜賊猖獗,河道梗塞,所有放運排張迭被擄勒打單,政府無力保護,商民飽受痛苦,曾經組織商團沿河自衛。軍興以來,秩序大亂,商團被強暴軍隊繳械解散,即以沿河防地為利藪,紛紛設立護商機關,扣留貨物,勒收行水,而匪勢猖獗,未聞剿辦。去年春間,商等大幫貨物行至紫洞,被匪搶劫,排伕鳧水逃命,排張沿河流散,損失十餘萬元。夏間商等大幫貨物行至西南,因該處新設護商機關,繳費不及,即被放槍扣留,適遇西潦澎漲,水緊錨鬆,沿河漂沒,損失二十餘萬元。商人望洋興嘆,致有僱船撈運、攜資取贖及與收買賍物之敗類在佛山警署暨廣州地方審判廳發生訟案。本年初春,商等大幫貨物行至河口西南奇石街等處,先後被匪擄去排伕五十七名,轟斃排伕一名,損失貨物十餘萬元,護商隊袖手旁觀,不獨不為援手,反在西南將商等流失之貨扣留取贖,美其名曰煤銀。既將貨物扣留取贖矣,又被匪徒盜賣與西南杉街慣營收買賍物之黃某,迨商等販運第二次貨物沿河下行,所有各處護商費用均已如額繳納,則又勒收更費,致與護排福軍發生衝突,事後扣留貨物勒補子彈費三百元。凡此經過事實,均彰彰在人耳目。月來駐防軍隊變本加厲,同一防地,分設護商機關數處,聚斂搜括,罔恤商艱,計由四會開排有粤軍第一師護商隊一處,第三師護商隊四處,滇軍第五師護商隊四處,滇軍第六師護商隊十三處,福軍護商隊一處,獅山保衛團麥珍一處,其掛滇軍旂號而由各姓收取護商費用者,上variant-characters-w030.gif村則有梁姓、李姓、黎姓三處,下variant-characters-w030.gif村則有黎姓二處,尚有沿河匪幫堂口十二處,兵匪合計共有四十處,每處最高定價來排一張收保護費一百二十元,最低議價則收十元或二三十元,民力有限,聚斂無穹,當經本月二十二日通電陳明,請予援照省城先例,撤銷沿河保護費用,以蘇民困,並請大元帥明令清鄉,以除匪患。現在沿河賊匪均向各軍長官領旂繳費,包收保護費用,軍隊藉土匪以推廣保護費,土匪藉軍隊為護身符,每領一旂即分設保護卡口七八處,收保護費者在此,議被擄人價目者在此,贖被留柴杉竹排者在此,說行水者在此,商等財穹力盡,不得不集行停業,以待解決。惟念柴薪為民生日用之品,停業過久,即鬧柴荒,今照上開四十處繳納保護費,每元賣柴四十斤,尚須缺本,若再遷延不理,古人薪桂之喻,即在目前。伏乞鈞會體念民瘼,迅下明令撤銷沿河護商機關,挽已去之人心,救將絕之民命,不勝屏營待命之至。除通呈外,謹呈等情。據此,竊思軍興而後,河道梗塞,商旅戒途,究厥原因,無非各軍隊受人欺蒙,遍設機關,假護商之美名,行剝民之暴行,據呈各節,多屬實情,當於四月三日第三十九次常會提出討論,經眾議決據情代達,理合備文呈請帥座迅下明令,將沿河護商強收保費各機關刻日撤銷,以利交通而維商業。」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仰候令行廣東省長查明,何處護商機關係何項軍隊所設,傳喻各該軍官遵照迭次命令,即日一律裁撤,如敢違抗,即商請該管上級官或呈由本大元帥派隊前往勒令撤銷,並將違令之軍官拿辦,以肅軍紀。其匪徒勒收行水,應如何(註二)剿辦,以利交通,並候飭由省長督飭地方團警商同防軍協力妥辦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妥辦,仍將辦理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四號。
(註二) 原文為「行」,今改。

相關人名
大元帥何德陳明楊庶堪
相關地名
四會西江佛山河口廣州廣東廣寧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地方審判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65-166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五一號。

飭撤銷沿河護商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善後委員會呈:「為案經議決據情代達,乞迅下明令撤銷沿河護商強收保費各機關以利交通而維商業事。竊委員等現據廣州各商埠柴杉竹行代表何德等呈稱:竊商等向在省城及附近商埠開設柴杉竹行生理,前赴西北兩江採辦貨物,尤以西江支流之廣寧、四會為多,計由四會開排,經馬房、河口、西南、紫洞一帶,沿最近河流分埋附近各埠。近年以來,盜賊猖獗,河道梗塞,所有放運排張迭被擄勒打單,政府無力保護,商民飽受痛苦,曾經組織商團沿河自衛。軍興以來,秩序大亂,商團被強暴軍隊繳械解散,即以沿河防地為利藪,紛紛設立護商機關,扣留貨物,勒收行水,而匪勢猖獗,未聞剿辦。去年春間,商等大幫貨物行至紫洞,被匪搶劫,排伕鳧水逃命,排張沿河流散,損失十餘萬元。夏間商等大幫貨物行至西南,因該處新設護商機關,繳費不及,即被放槍扣留,適遇西潦澎漲,水緊錨鬆,沿河漂沒,損失二十餘萬元。商人望洋興嘆,致有僱船撈運、攜資取贖及與收買賍物之敗類在佛山警署暨廣州地方審判廳發生訟案。本年初春,商等大幫貨物行至河口西南奇石街等處,先後被匪擄去排伕五十七名,轟斃排伕一名,損失貨物十餘萬元,護商隊袖手旁觀,不獨不為援手,反在西南將商等流失之貨扣留取贖,美其名曰煤銀。既將貨物扣留取贖矣,又被匪徒盜賣與西南杉街慣營收買賍物之黃某,迨商等販運第二次貨物沿河下行,所有各處護商費用均已如額繳納,則又勒收更費,致與護排福軍發生衝突,事後扣留貨物勒補子彈費三百元。凡此經過事實,均彰彰在人耳目。月來駐防軍隊變本加厲,同一防地,分設護商機關數處,聚斂搜括,罔恤商艱,計由四會開排有粤軍第一師護商隊一處,第三師護商隊四處,滇軍第五師護商隊四處,滇軍第六師護商隊十三處,福軍護商隊一處,獅山保衛團麥珍一處,其掛滇軍旂號而由各姓收取護商費用者,上variant-characters-w030.gif村則有梁姓、李姓、黎姓三處,下variant-characters-w030.gif村則有黎姓二處,尚有沿河匪幫堂口十二處,兵匪合計共有四十處,每處最高定價來排一張收保護費一百二十元,最低議價則收十元或二三十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四月一六五

元,民力有限,聚斂無穹,當經本月二十二日通電陳明,請予援照省城先例,撤銷沿河保護費用,以蘇民困,並請大元帥明令清鄉,以除匪患。現在沿河賊匪均向各軍長官領旂繳費,包收保護費用,軍隊藉土匪以推廣保護費,土匪藉軍隊為護身符,每領一旂即分設保護卡口七八處,收保護費者在此,議被擄人價目者在此,贖被留柴杉竹排者在此,說行水者在此,商等財穹力盡,不得不集行停業,以待解決。惟念柴薪為民生日用之品,停業過久,即鬧柴荒,今照上開四十處繳納保護費,每元賣柴四十斤,尚須缺本,若再遷延不理,古人薪桂之喻,即在目前。伏乞鈞會體念民瘼,迅下明令撤銷沿河護商機關,挽已去之人心,救將絕之民命,不勝屏營待命之至。除通呈外,謹呈等情。據此,竊思軍興而後,河道梗塞,商旅戒途,究厥原因,無非各軍隊受人欺蒙,遍設機關,假護商之美名,行剝民之暴行,據呈各節,多屬實情,當於四月三日第三十九次常會提出討論,經眾議決據情代達,理合備文呈請帥座迅下明令,將沿河護商強收保費各機關刻日撤銷,以利交通而維商業。」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仰候令行廣東省長查明,何處護商機關係何項軍隊所設,傳喻各該軍官遵照迭次命令,即日一律裁撤,如敢違抗,即商請該管上級官或呈由本大元帥派隊前往勒令撤銷,並將違令之軍官拿辦,以肅軍紀。其匪徒勒收行水,應如何(註二)剿辦,以利交通,並候飭由省長督飭地方團警商同防軍協力妥辦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妥辦,仍將辦理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四號。
(註二) 原文為「行」,今改。

飭李明揚率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令督率所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北竄。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李明揚進駐新豐」條,敵「遂於十五日星夜向惠州退卻」,推定此令應在十四日之前,暫以十四日為命令日期。陳軍係指陳炯明軍隊也。

國父全集 一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