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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制度為建設之礎石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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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制度為建設之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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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自治制度為建設之礎石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演講

民國日期

005/07/17

西元日期

1916/07/17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自治制度為建設之礎石(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七月十七日在上海尚賢堂對兩院議員演講
今日承兩院諸君與各界有志者惠臨,榮幸之至!兄弟亡命三年,不獲與國人相見。自帝制發生,不忍祖國淪亡,乃遠道歸國,謀助國人奮鬥。今幸元兇已死,國法恢復,武力告終,建設伊始,兩院議員不久赴京開會,共商建設之業。但建設須國民人人負責,兄弟於前兩日已在尚賢堂與兩院諸君研究,但時間短促,不能一一盡論,今特邀諸君茗敘,續貢鄙懷。
今國人競言建設,但尚無一定方針,故以先定方針為最要。兄弟奔走革命二十年,從事破壞,然亦時時研究建設。今以後亦惟與國人共謀建設。建設方針如何?今人多注全神於政府,此亦當然之事。數千年來,政府時興時仆,每一易姓,必先造政府,此亦人民建設之經驗,但皆陳陳相因,至民國始開一新紀元,當與從前之建設不同。昔陳平以宰肉喻宰天下,今請以建屋喻建國可乎?。
中西人築屋有一大異之點,可於其舉行之典禮見之。國人築屋,先上樑;西人築屋,先立礎。上樑者,注目於最高之處;立礎者,注目於最低之地。注目處不同,其效用自異。吾人作事,當向最上處立志,但必以最低處為基礎。最低之處,即所謂根本也。國之本何在乎?古語曰:「民為邦本」,故建設必自人民始。五年以來,建國之事,付托不得其人,幾將民國根本推翻。今幸天佑中國,授吾同胞以復圖建設之機會,則自高自低,宗旨不可再誤。吾人築屋先上樑,原於上古有巢氏之俗,築屋於樹巔,故只求蔽風雨,不遑計及鞏固。建國亦然,先朝廷而百官,人民則更非所計。今世國家與之大異,猶昔為陋室,今為崇樓。歐美高屋,有至五十層者,欲先上樑,必無其道,故必自地築起。且不僅在地面,而尤必於地下深築其基,否則未有不仆者。今建中華民國,亦與古國不同,既立以後,永不傾仆,故必築地盤於人民之身上,不自政府造起,而自人民造起也。今人競研究繼黎為副總統者何人,正式國務總理何人,各都督、省長又何人,是猶先謀上樑;樑苟失材,則棟折而眾將壓焉,其道至危。故兄弟前日謂以地方自治為建國基礎,但言之未盡,今更續論之。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觀五年來之現象,可以知之。今後當注全力於地方自治,請諸君一觀此圖:
(圖表:美國自治機關圖)
圖為美國最新之自治機關,始行於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蓋距今僅三年耳。世界中之民國,可分為二種:一由自然進化者;一由人力構成者。歐洲之瑞士,山國也;交通不便,歐人視為山地,民俗強悍,極富自治能力,以有直接民權之制,此由自然進化者也。人為之建設,從前多危險,又極艱難。如法蘭西之改民政,全由學者之理想,人民之血戰,經八十餘年而始成。但現代民權機關,已甚發達。如用得其法,則建設甚易,所謂後來居上,此我國之大幸也。美利堅血戰七年而立國,似屬人為,但其國民之自治性,全用自然進化。初赴美者,皆清教徒等在歐不得志之人,崎嶇艱險,富於自治之性,故其國民權基礎甚固。立國以後,絕無內戰,南北美之戰,為黑人爭權,非為本族爭權也。惟美國第一流人物,多投身實業,不屑入政界。中央政府尚時有優秀分子主持,而地方政府乏才實甚,故自治制日就腐敗,因此美人或有主張君憲者。諸君見袁世凱之顧問古德諾主張專制,以為大異;不知古氏為研究地方自治之人,彼見美國地方自治之腐敗,乃迷信專制。數年前,美國某城為海嘯冲去,人民多不願重建,乃委托數人,專主其事,成績頗佳,遂名之為委任制度,今已有百十城效之。此可謂由共和復專制,但為地方自治之專制耳。委任自治制度,因有才略者願任其事,故人多信之。兄弟此次歸國,同舟有游美畢業學生,亦信仰此制。不知民權本世界最上之道理,雖行之者或有不善,但道理與行動,合為兩事,猶讀書入官者之貪穢,不能指為孔子教人如是也。美國人多深信民權學理之顛撲不破,故三年前於克利浮萊城,始行此最新之地方自治制度,今已成效大著,謹為介紹於國人。
圖中最高者為人民,見人民之實行其主權也。其下一為縣議會,人民舉議員二十六人,行使其立法權,而該城之七十萬人共守之。一為縣長,亦由民選舉,根據議會所定之法令,以支配六局:執法局,掌依法捕人,及提起公訴等事。公務局,綜理庶務。公益局,掌地方公益之不以利益收入為目的者。(如道路、教育、收養、醫院等是。)財政局,掌收支一切。公安局,司警察衛生等項。公用局,則掌地方公業之有利益收入者。(如電車、電燈、煤氣、自來水公司等是。)而民權特張之點,則以前人民僅有選舉權,今並有罷免權。以前議會立法,雖違反人民意志,人民無法取消;或得資本家賄賂,將有益公眾之事,寢置不議,此皆異常危險。今則七十萬人中,苟有七萬人贊成署名,可開國民大會。有人民三十五萬人以上之贊成,即可成為法律。反是者,違反人民意思之法律,亦可以是法取消之。議會所定法律(註二)有疑點,亦可以是法複決之。至縣長對於立法,僅有否認權;否認者,交議會複議,以更多之數取決之。本以過半數(註三)取決者,今則須三分之二,或至四分之三表決之。我國約法規定統治權屬於全體。必如是,而後可言「主權在民」也。
今之留學生,多知美之委任制度,或包辦制度(由一人總自治之成者),而不知有此新制。因此制甫行於三年前,故學堂中尚未研究及此,然其成效實已大著,今當取法乎上。歐洲除瑞士外,無行此制者。瑞士各山邑已行直接民權制六十年,其中央則始於千八百九十一年耳。我國以舊有自治之基礎,合諸今日人人尊重民權之心理,行之十年,不難達此目的。今故以此最好之民權制度,介紹於國民。
或謂中國人民程度不及,若行此制,恐有搗亂。不知合眾人而搗亂,其事最難。如所謂創制權等,至少須有全體人民十分之一之發起,過半數之贊成;假使無理取鬧,斷不能得此。使其為真正民意,則得之非難。民意常潛伏而不可見,非有一方面走於極端,不能發生反動。使袁世凱為穩健之專制,必不至有舉國一致之反對,此固袁之不智,然欲使民意易於發見,非有良善之機關不可,此最新自治制,即其機關也。昔之民權機關猶肩輿,今之民權機關猶摩托車,能自動,而能發達,故當實行此自動之民權機關。
欲圖實行,當由先知先覺者之負責。先知先覺者能人人盡職,不患國人之不悟。吾國人向富於服從先知先覺者之性質,三家村塾究,略讀幾句書,一村皆樂聞其言,此實吾國人之美質也。三十年前,提倡民族革命,學者以為叛逆,而鄉人易於領悟。舉一事為證:昔嘗以制錢購水菓,給以咸豐、同治之劣錢,彼卻不受,所受者為康熙、乾隆之錢。彼固能辨康乾之字,然以反面兩滿洲字叩之,則不識。乃告以此即滿洲文之康乾,滿洲奪我江山,而為皇帝,今之皇帝,非我國人也,則勃然怒矣!蓋不俄頃而贊成民族革命之理。我國人之特性,在能受美言,於此可見矣。今日在座者,能各以民權歸導其鄉人,自易普及。兄弟年少時,好奇居鄉,嘗以數月之力,教五六萬鄉人,知地圓之理,講民權亦然。人智盡同,天與我以良知,學問有深淺,是非之心,則人皆有之。袁氏數年來以種種方法欺人,人人鮮信者。彼嘗刻小冊子,如「孫文小史」等數萬本,然未嘗有效。嘗聞(註四)一鄉人曰:「孫文為國賊,則袁亦國賊耳!」民不易欺,即亦易悟。有先知之責者,不可不勉也。
吾國舊有地方自治,前日克強先生詳言之。本舊礎石而加以新法,自能發揮數千年之美性。兄弟前日謂吾人當為人民之叔孫通,使其皆知民權之可貴。今更請諸公皆為伊尹、周公,輔迪人民,使將民權立穩。今假定民權以縣為單位,吾國今不止二千縣,如蒙藏亦能漸進,則至少可為三千縣。三千縣之民權,猶三千塊之石,礎堅則五十層之崇樓不難建立。建屋不能猝就,建國亦然,當有極堅毅之精神,而以極忍耐之力量行之。竭五年十年之力,為民國築此三千之石礎,必可有成。彼時更可發揮特殊之能力,令此三千縣者,各舉一代表;此代表完全為國民代表,即用以開國民大會,得選舉大總統。其對於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政之權,即為全國之直接民權。而國民教育發達之故,每縣各得有國民軍。於是國本立,國防固,而民權制度亦大定矣。
欲行此制,先定規模。首立地方自治學校,各縣皆選人入學,一二年學成後,歸為地方任事。次定自治制度:一、調查人口;二、清理地畝;三、平治道路;四、廣興學校。而他諸政,以次舉行。至自治已有成績,乃可行直接民權之制矣。今日則先由夫先知先覺者負牖啟之責任,以此新法為基礎,而教導其人民。內省良知,實無不可對人之處,即稍有嚴厲手段,亦如伊尹之廢太甲耳,國人性習,多以定章程為辦事。章程定而萬事畢,以是事多不舉。異日制定憲法,萬不可仍蹈此轍。英國無成文憲法,然有實行之精神。吾人如不能實行,則憲法猶廢紙耳。欲實行則必(註五)先辦自治。自治者,民國之礎也。礎堅而國固(註六),國固則子子孫孫同享福利,無國則無身無家。今日之會,亦願吾人同為一身一家謀幸福耳。
吾國商人鮮留心政治,孳孳營業,以求發財,以為國政與商無涉。不知國政之良窳,與發財有極大關係;國不治,不能發大財,即發財亦不能持久。舉一事為喻:兄弟前由香港乘船至新嘉坡,同艙二人,其一為南洋富商,積資千萬;其一為商店司理人。長途無事,共談實業,一常樂觀,一常悲觀。悲觀者為富翁,樂觀之司理人,以其擁鉅資,而常嗟歎,竊以守錢奴譏之。及兄弟叩富商之故,彼且答且歎,始知其共有十三子,數子甚不肖,為羣邪所誘,其析產後應得之資,人不過百萬,而私債已踰此數,異日必至窮無立錐。而諸子之較幼者,亦無法教育,日趨於惡,必同墮落而後已。是以每念身世,輒用戚戚。兄弟因思此皆國政不良之故。使國家能教育其人民,而復有良法律以裁制游蕩之民,使不敢誘人為惡,則彼富商亦何至慘戚不歡者。故商人不留心政治,實大誤也。國不治,則苛捐重稅,發財至難,即發財亦不能永保。大學謂「生財有大道」,能將國家措於治安之域,即吾人生財有大道也。兩院議員,即為我謀生財之道者,但不僅議員為然,商人及四萬萬同胞皆同負此責。建設成功,猶人人得家資千萬,且可保子孫萬代之幸福也。故今有建設之希望,即同發財之希望。今以人人心中所欲得之一言,為吾國人賀曰:「恭喜發財!」

注釋

(註一) 據「大中華雜誌」(黨史會藏剪頁046/14)載。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最新政治之演說詞」。「胡本」標題為「自治制度為建設
之礎石」,「黃本」作「地方自治為建設之礎石」,「會本」作「地方自治為建國之礎石」,「中宣新編」作「建設方針」。今
標題據「胡本」。
(註二) 原文為「治律」,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過數」,今據「胡本」及「會本」增「半」字。
(註四) 原文為「晨聞」,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則心」,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六) 原句為「固礎堅國而」,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相關人名
太甲孔子古德諾伊尹有巢氏克利克強叔孫通周公信之益之袁世凱陳平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大定中國公安江山法蘭西南洋香港瑞士滿洲歐洲
相關專有名詞
上海尚賢堂大學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尚賢堂約法孫文小史國民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三冊

頁次

164-169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中宣新編」。
(註二) 據「會本」增「體」字。
(註三) 據「會本」增「知」字。

自治制度為建設之礎石(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七月十七日在上海尚賢堂對兩院議員演講
  今日承兩院諸君與各界有志者惠臨,榮幸之至!兄弟亡命三年,不獲與國人相見。自帝制發生,不忍祖國淪亡,乃遠道歸國,謀助國人奮鬥。今幸元兇已死,國法恢復,武力告終,建設伊始,兩院議員不久赴京開會,共商建設之業。
但建設須國民人人負責,兄弟於前兩日已在尚賢堂與兩院諸君研究,但時間短促,不能一一盡論,今特邀諸君茗敘,續貢鄙懷。
  今國人競言建設,但尚無一定方針,故以先定方針為最要。兄弟奔走革命二十年,從事破壞,然亦時時研究建設。
今以後亦惟與國人共謀建設。建設方針如何?今人多注全神於政府,此亦當然之事。數千年來,政府時興時仆,每一易姓,必先造政府,此亦人民建設之經驗,但皆陳陳相因,至民國始開一新紀元,當與從前之建設不同。昔陳平以宰肉喻宰天下,今請以建屋喻建國可乎?。
  中西人築屋有一大異之點,可於其舉行之典禮見之。國人築屋,先上樑;西人築屋,先立礎。上樑者,注目於最高之處;立礎者,注目於最低之地。注目處不同,其效用自異。吾人作事,當向最上處立志,但必以最低處為基礎。最低之處,即所謂根本也。國之本何在乎?古語曰:「民為邦本」,故建設必自人民始。五年以來,建國之事,付托不得其人,幾將民國根本推翻。今幸天佑中國,授吾同胞以復圖建設之機會,則自高自低,宗旨不可再誤。吾人築屋先上樑,原於上古有巢氏之俗,築屋於樹巔,故只求蔽風雨,不遑計及鞏固。建國亦然,先朝廷而百官,人民則更非所計。今世國家與之大異,猶昔為陋室,今為崇樓。歐美高屋,有至五十層者,欲先上樑,必無其道,故必自地築起。且不僅在地面,而尤必於地下深築其基,否則未有不仆者。今建中華民國,亦與古國不同,既立以後,永不傾仆,故必築地盤於人
國父全集一六四

民之身上,不自政府造起,而自人民造起也。今人競研究繼黎為副總統者何人,正式國務總理何人,各都督、省長又何人,是猶先謀上樑;樑苟失材,則棟折而眾將壓焉,其道至危。故兄弟前日謂以地方自治為建國基礎,但言之未盡,今更續論之。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觀五年來之現象,可以知之。今後當注全力於地方自治,請諸君一觀此圖:

  (圖表:美國自治機關圖)

  圖為美國最新之自治機關,始行於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蓋距今僅三年耳。世界中之民國,可分為二種:一由自然進化者;一由人力構成者。歐洲之瑞士,山國也;交通不便,歐人視為山地,民俗強悍,極富自治能力,以有直接民權之制,此由自然進化者也。人為之建設,從前多危險,又極艱難。如法蘭西之改民政,全由學者之理想,人民之血戰,經八十餘年而始成。但現代民權機關,已甚發達。如用得其法,則建設甚易,所謂後來居上,此我國之大幸也。美
演講民國五年七月一六五

利堅血戰七年而立國,似屬人為,但其國民之自治性,全用自然進化。初赴美者,皆清教徒等在歐不得志之人,崎嶇艱險,富於自治之性,故其國民權基礎甚固。立國以後,絕無內戰,南北美之戰,為黑人爭權,非為本族爭權也。惟美國第一流人物,多投身實業,不屑入政界。中央政府尚時有優秀分子主持,而地方政府乏才實甚,故自治制日就腐敗,因此美人或有主張君憲者。諸君見袁世凱之顧問古德諾主張專制,以為大異;不知古氏為研究地方自治之人,彼見美國地方自治之腐敗,乃迷信專制。數年前,美國某城為海嘯冲去,人民多不願重建,乃委托數人,專主其事,成績頗佳,遂名之為委任制度,今已有百十城效之。此可謂由共和復專制,但為地方自治之專制耳。委任自治制度,因有才略者願任其事,故人多信之。兄弟此次歸國,同舟有游美畢業學生,亦信仰此制。不知民權本世界最上之道理,雖行之者或有不善,但道理與行動,合為兩事,猶讀書入官者之貪穢,不能指為孔子教人如是也。美國人多深信民權學理之顛撲不破,故三年前於克利浮萊城,始行此最新之地方自治制度,今已成效大著,謹為介紹於國人。
  圖中最高者為人民,見人民之實行其主權也。其下一為縣議會,人民舉議員二十六人,行使其立法權,而該城之七十萬人共守之。一為縣長,亦由民選舉,根據議會所定之法令,以支配六局:執法局,掌依法捕人,及提起公訴等事。
公務局,綜理庶務。公益局,掌地方公益之不以利益收入為目的者。(如道路、教育、收養、醫院等是。)財政局,掌收支一切。公安局,司警察衛生等項。公用局,則掌地方公業之有利益收入者。(如電車、電燈、煤氣、自來水公司等是。)而民權特張之點,則以前人民僅有選舉權,今並有罷免權。以前議會立法,雖違反人民意志,人民無法取消;或得資本家賄賂,將有益公眾之事,寢置不議,此皆異常危險。今則七十萬人中,苟有七萬人贊成署名,可開國民大會。
有人民三十五萬人以上之贊成,即可成為法律。反是者,違反人民意思之法律,亦可以是法取消之。議會所定法律(註二)有疑點,亦可以是法複決之。至縣長對於立法,僅有否認權;否認者,交議會複議,以更多之數取決之。本以過半數(註三)取決者,今則須三分之二,或至四分之三表決之。我國約法規定統治權屬於全體。必如是,而後可言「主權在民」也。
  今之留學生,多知美之委任制度,或包辦制度(由一人總自治之成者),而不知有此新制。因此制甫行於三年前,故學堂中尚未研究及此,然其成效實已大著,今當取法乎上。歐洲除瑞士外,無行此制者。瑞士各山邑已行直接民權制
國父全集一六六

六十年,其中央則始於千八百九十一年耳。我國以舊有自治之基礎,合諸今日人人尊重民權之心理,行之十年,不難達此目的。今故以此最好之民權制度,介紹於國民。
  或謂中國人民程度不及,若行此制,恐有搗亂。不知合眾人而搗亂,其事最難。如所謂創制權等,至少須有全體人民十分之一之發起,過半數之贊成;假使無理取鬧,斷不能得此。使其為真正民意,則得之非難。民意常潛伏而不可見,非有一方面走於極端,不能發生反動。使袁世凱為穩健之專制,必不至有舉國一致之反對,此固袁之不智,然欲使民意易於發見,非有良善之機關不可,此最新自治制,即其機關也。昔之民權機關猶肩輿,今之民權機關猶摩托車,能自動,而能發達,故當實行此自動之民權機關。
  欲圖實行,當由先知先覺者之負責。先知先覺者能人人盡職,不患國人之不悟。吾國人向富於服從先知先覺者之性質,三家村塾究,略讀幾句書,一村皆樂聞其言,此實吾國人之美質也。三十年前,提倡民族革命,學者以為叛逆,而鄉人易於領悟。舉一事為證:昔嘗以制錢購水菓,給以咸豐、同治之劣錢,彼卻不受,所受者為康熙、乾隆之錢。彼固能辨康乾之字,然以反面兩滿洲字叩之,則不識。乃告以此即滿洲文之康乾,滿洲奪我江山,而為皇帝,今之皇帝,非我國人也,則勃然怒矣!蓋不俄頃而贊成民族革命之理。我國人之特性,在能受美言,於此可見矣。今日在座者,能各以民權歸導其鄉人,自易普及。兄弟年少時,好奇居鄉,嘗以數月之力,教五六萬鄉人,知地圓之理,講民權亦然。人智盡同,天與我以良知,學問有深淺,是非之心,則人皆有之。袁氏數年來以種種方法欺人,人人鮮信者。彼嘗刻小冊子,如「孫文小史」等數萬本,然未嘗有效。嘗聞(註四)一鄉人曰:「孫文為國賊,則袁亦國賊耳!」民不易欺,即亦易悟。有先知之責者,不可不勉也。
  吾國舊有地方自治,前日克強先生詳言之。本舊礎石而加以新法,自能發揮數千年之美性。兄弟前日謂吾人當為人民之叔孫通,使其皆知民權之可貴。今更請諸公皆為伊尹、周公,輔迪人民,使將民權立穩。今假定民權以縣為單位,吾國今不止二千縣,如蒙藏亦能漸進,則至少可為三千縣。三千縣之民權,猶三千塊之石,礎堅則五十層之崇樓不難建立。建屋不能猝就,建國亦然,當有極堅毅之精神,而以極忍耐之力量行之。竭五年十年之力,為民國築此三千之石礎
演講民國五年七月一六七

,必可有成。彼時更可發揮特殊之能力,令此三千縣者,各舉一代表;此代表完全為國民代表,即用以開國民大會,得選舉大總統。其對於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政之權,即為全國之直接民權。而國民教育發達之故,每縣各得有國民軍。於是國本立,國防固,而民權制度亦大定矣。
  欲行此制,先定規模。首立地方自治學校,各縣皆選人入學,一二年學成後,歸為地方任事。次定自治制度:一、調查人口;二、清理地畝;三、平治道路;四、廣興學校。而他諸政,以次舉行。至自治已有成績,乃可行直接民權之制矣。今日則先由夫先知先覺者負牖啟之責任,以此新法為基礎,而教導其人民。內省良知,實無不可對人之處,即稍有嚴厲手段,亦如伊尹之廢太甲耳,國人性習,多以定章程為辦事。章程定而萬事畢,以是事多不舉。異日制定憲法,萬不可仍蹈此轍。英國無成文憲法,然有實行之精神。吾人如不能實行,則憲法猶廢紙耳。欲實行則必(註五)先辦自治。自治者,民國之礎也。礎堅而國固(註六),國固則子子孫孫同享福利,無國則無身無家。今日之會,亦願吾人同為一身一家謀幸福耳。
  吾國商人鮮留心政治,孳孳營業,以求發財,以為國政與商無涉。不知國政之良窳,與發財有極大關係;國不治,不能發大財,即發財亦不能持久。舉一事為喻:兄弟前由香港乘船至新嘉坡,同艙二人,其一為南洋富商,積資千萬;其一為商店司理人。長途無事,共談實業,一常樂觀,一常悲觀。悲觀者為富翁,樂觀之司理人,以其擁鉅資,而常嗟歎,竊以守錢奴譏之。及兄弟叩富商之故,彼且答且歎,始知其共有十三子,數子甚不肖,為羣邪所誘,其析產後應得之資,人不過百萬,而私債已踰此數,異日必至窮無立錐。而諸子之較幼者,亦無法教育,日趨於惡,必同墮落而後已。是以每念身世,輒用戚戚。兄弟因思此皆國政不良之故。使國家能教育其人民,而復有良法律以裁制游蕩之民,使不敢誘人為惡,則彼富商亦何至慘戚不歡者。故商人不留心政治,實大誤也。國不治,則苛捐重稅,發財至難,即發財亦不能永保。大學謂「生財有大道」,能將國家措於治安之域,即吾人生財有大道也。兩院議員,即為我謀生財之道者,但不僅議員為然,商人及四萬萬同胞皆同負此責。建設成功,猶人人得家資千萬,且可保子孫萬代之幸福也。故今有建設之希望,即同發財之希望。今以人人心中所欲得之一言,為吾國人賀曰:「恭喜發財!」

國父全集 一六八

(註一)據「大中華雜誌」(黨史會藏剪頁046/14)載。原標題為「孫中山先生最新政治之演說詞」。「胡本」標題為「自治制度為建設 之礎石」,「黃本」作「地方自治為建設之礎石」,「會本」作「地方自治為建國之礎石」,「中宣新編」作「建設方針」。今 標題據「胡本」。
(註二) 原文為「治律」,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過數」,今據「胡本」及「會本」增「半」字。
(註四) 原文為「晨聞」,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則心」,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六) 原句為「固礎堅國而」,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憲法之基礎(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在上海金星保險公司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歡送兩院議員大會演講中外通商之始,我國嘗獲大利,未嘗虧本,絲茶兩宗,尤能甲於天下,故輸出常超輸入。未幾法意製絲、印度以機製茶,出口貨乃銳減,一年中輸入之超過輸出至於二萬萬之多,十年即為二十萬萬,於是財源乃涸矣。補救之法不一,此兩大公司一主消極,一主積極,皆所以挽回利權者也。保險公司之內容,鄙人尚未詳悉。至於煙草公司,每年出產為四百萬有奇。此視諸外人輸入煙草統計年約六千萬者,雖為十分之一,然外人因中國自有公司製煙,莫敢居奇漲價,他方面(註二)中國農工又多一植煙製煙之業,則無形之利益,猶不僅十分之一。由此類推,可見國人苟能多一實業,則國家多一分之富力矣。
  今日各界聚於一堂,予猶欲乘此良機,對於憲法貢獻特別之主張:即孟德斯鳩提倡三權分立以來,各國以之為憲法基礎;予則主張五權分立是也。三權分立之法,通行百數十年,幾如鐵案,至今日文明進步,如美利堅等國,乃覺其未能盡善;惟欲中途變動,則殊非容易耳。現我國正欲制定憲法,即當乘機採用五權之制。
  且此之所謂五權者,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固可弗論。其他二種,各國之所無者,我國昔已有之。其一為御史彈劾,即皇帝亦莫能干涉之者。其二為考試,即盡人所崇拜者也。此彈劾權及考試權,實我國之優點。吾人採取外國良法
演講民國五年七月一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