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第三編 服制、勳記
革命方略: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第三編 服制、勳記
革命方略
003
1914
49
第三編 服制、勳記 第一、陸軍服制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稱為軍人者,指憲兵、步兵、騎兵、砲兵、工兵、輜重兵之官長、士兵而言;稱為軍佐者,指軍醫、獸醫、軍需、軍樂之官長、士兵而言。
第二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各依其官級服相當之制服。
第三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各科之色別如左:
軍人之部:
憲兵科
白色
步兵科
紅色
騎兵科
綠色
砲兵科
黃色
工兵科
黑色
輜重兵科 紫色
軍佐之部:
軍需科
紺色
軍醫科
藍色
獸醫科
青色
軍樂科
緋色
軍法科
灰色
第四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之軍帽、軍衣、軍褲,均用土黃色呢。軍帽上緣、軍衣袖縫、軍褲褲縫均嵌紅色細呢條,是為定式制服。
第五條 革命軍之帽章,以十二角日章為定式;但軍官用金色,軍佐用銀色。
第六條 革命軍軍人之肩章,用長方形與肩勢成直角,其定式如左:
大將 全金,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將 全金,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少將 全金,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大校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二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校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二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少校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二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大尉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尉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少尉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司務長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
上士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中嵌金瓣一條,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士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中嵌金瓣一條,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下士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中嵌金瓣一條,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上等兵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一等兵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二等兵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但軍佐之肩章不用金色,用銀色,餘同。
第七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之鈕扣,上嵌十二角日章紋;但軍人用金色,軍佐用銀色。
第八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之領章,其式如 ,將官用全金,校官以下各用其本科之定色呢製,上嵌其所屬團號或獨立營號之金色數字。但軍佐官與將官相當官,用金銀,與校官相當官以下用銀色數字,餘同。第二、授勳章程第一條授勳之權屬於大元帥。
第二條 勳記分為六種:
一、大勳章
二、勳章
三、大功章
四、有功章
五、旌章
六、旌狀
第三條 前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之四種勳記,皆附給年金。
第四條 勳記之等級、種類及年金額、受勳者之稱號、勳章質地如下表:
(圖表:勳記等級表)
(圖表:勳記等級表續)
第五條 大勳位授與,於協贊會大會中大元帥親授之。
第六條 下列各勳記由大元帥親授:
一、勳一等至勳九等。
二、三色綬金旌章。
第七條 下列各勳記由各該司令長官、總督或總長以大元帥之名授之:
一、功一級至功九級。
二、功一次至功九次。
三、紅色綬金旌章、藍色綬金旌章、白色綬金旌章。
四、旌狀。
第八條 稽勳事務由稽勳局調查呈報大元帥核奪。
第九條 各該所屬長官對於其部下之有勳功者,應移送稽勳局。
第十條 授給勳記之法分為二項:
一、對於繼續逐漸建立功勳者,照第四條所定勳記等級遞級授勳。
二、對於特別建立偉功殊勳者,不依等次特別授勳。
第十一條 勳章形式大小,另以圖案定之。
第十二條 有左列功績者,授以有功章:
一、殲殺敵人,其功昭著者。
二、俘獲敵軍者。
三、奪獲敵軍糧食、器械、馬匹者。
四、探報敵情冒險得實者。
第十三條 有左列功績者,授以大功章:
一、率先起義者。
二、攻克城鎮及要隘者。
三、大破敵軍者。
四、殺敵軍統領或俘獲者。
五、降服城鎮及降服敵軍者。
六、防守城鎮及要隘力卻敵人者。
七、以軍艦反正來歸者。
本條各項,酌其情形,定記功次數。
第十四條 有左列功績者,授以勳章:
一、統籌全局、收效遠大者。
二、參贊軍國大事、動協機宜者。
三、毀家破產,以助軍資者。
第十五條 有尊定國基、宣揚國威之偉勳者,授大勳章。
第十六條 有下列之特行者授旌狀:
一、以文字演說,補助革命進行者。
二、始終竭誠奉公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各項之特行者授旌章:
甲、整頓地方農、工、商、學各項善後事業卓有成效者,授白綬銀旌章。
乙、辦理城鎮鄉之善後事宜著有成效者,授藍綬金旌章。
丙、辦理府縣之善後事宜著有成效者,授紅綬金旌章。
丁、辦理省善後事宜著有成效者,授三色綬金旌章。
第十八條 關於捐助軍餉之辦法,另以詳章規定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各條未列舉之勳功,得比照各條列舉者授勳。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325-0332
第四條 本制令自民國 年 月 日施行。
第三編 服制、勳記
第一、陸軍服制條例
第一條 本條例稱為軍人者,指憲兵、步兵、騎兵、砲兵、工兵、輜重兵之官長、士兵而言;稱為軍佐者,指軍醫、獸醫、軍需、軍樂之官長、士兵而言。
第二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各依其官級服相當之制服。
第三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各科之色別如左:
軍人之部:
憲兵科 白色
步兵科 紅色
騎兵科 綠色
砲兵科 黃色
工兵科 黑色
輜重兵科 紫色
軍佐之部:
軍需科 紺色
軍醫科 藍色
獸醫科 青色
革命方略 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 第三編 服制、勳記 三二五
軍樂科 緋色
軍法科 灰色
第四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之軍帽、軍衣、軍褲,均用土黃色呢。軍帽上緣、軍衣袖縫、軍褲褲縫均嵌紅色細呢條,是為定式制服。
第五條 革命軍之帽章,以十二角日章為定式;但軍官用金色,軍佐用銀色。
第六條 革命軍軍人之肩章,用長方形與肩勢成直角,其定式如左:
大將 全金,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將 全金,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少將 全金,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大校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二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校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二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少校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二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大尉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尉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少尉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再中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司務長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四圍纏以金瓣,中嵌金瓣一條。
上士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中嵌金瓣一條,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中士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中嵌金瓣一條,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下士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中嵌金瓣一條,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上等兵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三顆。
國父全集 三二六
一等兵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二顆。
二等兵 以本科之色之呢為質,上嵌十二角日章之金色小花一顆。
但軍佐之肩章不用金色,用銀色,餘同。
第七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之鈕扣,上嵌十二角日章紋;但軍人用金色,軍佐用銀色。
第八條 革命軍軍人、軍佐之領章,其式如 ,將官用全金,校官以下各用其本科之定色呢製,上嵌其所屬團號或獨立營號之金色數字。但軍佐官與將官相當官,用金銀,與校官相當官以下用銀色數字,餘同。
第二、授勳章程
第一條 授勳之權屬於大元帥。
第二條 勳記分為六種:
一、大勳章
二、勳章
三、大功章
四、有功章
五、旌章
六、旌狀
第三條 前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之四種勳記,皆附給年金。
第四條 勳記之等級、種類及年金額、受勳者之稱號、勳章質地如下表:
革命方略 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 第三編 服制、勳記 三二七
(圖表:勳記等級表)
國父全集 三二八
(圖表:勳記等級表續)
革命方略 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 第三編 服制、勳記 三二九
第五條 大勳位授與,於協贊會大會中大元帥親授之。
第六條 下列各勳記由大元帥親授:
一、勳一等至勳九等。
二、三色綬金旌章。
第七條 下列各勳記由各該司令長官、總督或總長以大元帥之名授之:
一、功一級至功九級。
二、功一次至功九次。
三、紅色綬金旌章、藍色綬金旌章、白色綬金旌章。
四、旌狀。
第八條 稽勳事務由稽勳局調查呈報大元帥核奪。
第九條 各該所屬長官對於其部下之有勳功者,應移送稽勳局。
第十條 授給勳記之法分為二項:
一、對於繼續逐漸建立功勳者,照第四條所定勳記等級遞級授勳。
二、對於特別建立偉功殊勳者,不依等次特別授勳。
第十一條 勳章形式大小,另以圖案定之。
第十二條 有左列功績者,授以有功章:
一、殲殺敵人,其功昭著者。
二、俘獲敵軍者。
三、奪獲敵軍糧食、器械、馬匹者。
四、探報敵情冒險得實者。
國父全集 三三○
第十三條 有左列功績者,授以大功章:
一、率先起義者。
二、攻克城鎮及要隘者。
三、大破敵軍者。
四、殺敵軍統領或俘獲者。
五、降服城鎮及降服敵軍者。
六、防守城鎮及要隘力卻敵人者。
七、以軍艦反正來歸者。
本條各項,酌其情形,定記功次數。
第十四條 有左列功績者,授以勳章:
一、統籌全局、收效遠大者。
二、參贊軍國大事、動協機宜者。
三、毀家破產,以助軍資者。
第十五條 有尊定國基、宣揚國威之偉勳者,授大勳章。
第十六條 有下列之特行者授旌狀:
一、以文字演說,補助革命進行者。
二、始終竭誠奉公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各項之特行者授旌章:
甲、整頓地方農、工、商、學各項善後事業卓有成效者,授白綬銀旌章。
乙、辦理城鎮鄉之善後事宜著有成效者,授藍綬金旌章。
革命方略 中華革命黨革命方略 第三編 服制、勳記 三三一
丙、辦理府縣之善後事宜著有成效者,授紅綬金旌章。
丁、辦理省善後事宜著有成效者,授三色綬金旌章。
第十八條 關於捐助軍餉之辦法,另以詳章規定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各條未列舉之勳功,得比照各條列舉者授勳。
第四編 軍律、軍法
第一、軍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陸軍軍人、軍屬及現服陸軍勤務之海軍軍人以及其他人員等犯罪,均適用本律。
第二條 凡因服從上官命令致犯本律所定之罪者不論。
第三條 未遂罪除各本條專定必罰者外得減輕。
第四條 本律所規定犯罪者之處分方法,適用軍法執行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罪
第五條 結黨叛亂或謀叛者,照以下規定處刑:
一、首魁及參與謀議指揮羣眾者處死刑。
二、附和隨行者處十年以下之懲役。
本條未遂罪罰之。
第六條 犯以下所列各罪者處死刑:
一、反抗長官及違背命令者。
國父全集 三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