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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人員補官任職令草案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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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人員補官任職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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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陸軍人員補官任職令草案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1/03/10

西元日期

1912/03/10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陸軍人員補官任職令草案第一節總綱第一條陸軍官佐,均應終身服役,與文官解職後即退為平民者不同。故任職而外,必應補官,始能各專責成,慎厥職守。第二條凡已補官者,如非受免官之處分,雖停職、休職或退歸續後備役,仍可保有其官位。第三條凡各軍職,均有一定之階級,應以相當之官,任相當之職,不得越級充任,亦不得降級充任。但規定軍職有兩階級者,該二級均可充當該軍職。第四條既受免官處分人員,不得任一切軍職。第二節補官第五條陸軍官佐補官辦法分為四項:
(一)由陸軍軍官學校,及他項同等之陸軍學堂畢業,充學習官期滿,經所管團、營長出具考語堪以授官者,一律補以右軍校,是為例補。
(二)由軍士升額外官佐後,立有戰功,具有相當之學術才具,經該管長官呈請特升(若臨時官佐補充令,曾有此規定),亦得補授右軍校,是為特補。
(三)自右軍校以上各級軍官佐於停年期滿後,凡應序升或拔升人員,遇有上一級軍官佐缺出,於每歲五月及各月初一日,將應升人員補以升級,宣登公報,是為升補。其停年考績輪升、拔升辦法,見本令第
 四、五、六節。
(四)自大都尉以下各級官佐,應按本科授職。倘有改充他科軍職時,應改補他科官佐(如騎兵軍校改輜重兵軍校,步兵都尉改憲兵都尉等),是為改補。第六條上等第三級以上軍官佐,由大總統補授,中初等軍官佐由陸軍部申請大總統補授。第七條額外軍官佐,由各該軍隊、學堂、局、司之高級官長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呈由陸軍部補授。第八條各級軍士,由各團長(步、騎、炮兵)、營長(工、輜重兵)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呈請各該管高級官長補授,申報陸軍部存案。第九條各級軍官佐補官之後,應授與補官證書。該證書由陸軍部制備,申請大總統蓋印署名,然後由部分別發給。第三節任職第十條凡在陸軍部所定陸軍官制及暫行編制內之官佐軍職,從前已經委任者,均仍其舊。此令頒行之日起,如有軍職缺出,須按本令手續委任。第十一條無論部、局、軍隊、學堂上等第一、二級軍職(除陸軍總、次長及參謀部總、次長外),均由陸軍部開列勝任人員,申請大總統簡任。第十二條無論部、局、軍隊、學堂上等第三級中等第一級官佐軍職,均由陸軍部查明合格人員,申請大總統委任。第十三條凡中等第二級以下官佐軍職,屬本部及本部直轄之軍隊、學堂、局、司者,由軍衡局呈請總、次長委任。
(本部直轄軍隊初等第一級以下各官佐,暫由該軍長、師長委任,以歸直捷。)各省都督所轄之學堂、局
、司,由各省都督委任。但所委任須按本令第三條而行,如有待升級始可委任者,只可暫給予代理名目,
並呈請本部,俟本部按停年考績輪升、拔升定章升補相當之級後,再行委充該軍職,但中等第二級以上兩
階級皆可充當之軍職,雖以其第二級軍官委充,仍當照第一級軍官委充辦法,由陸軍部申請大總統簡任或
委任。第十四 條 凡屬於各省都督、各軍長、師長委任人員委任後,統由各都督、各軍長、師長呈報陸軍部宣布,並須由各都督、各軍長、師長負完全責任。倘有中等第二級以下軍職缺出,於本省或本軍內無相當人員堪以勝任者
,可呈請陸軍部指調他省及他軍人員,或直請陸軍部派委亦可。以上第十三、四兩條係暫行辦法,俟將來
軍政統一後,尚須酌量更改。第十五 條 凡任職者,均發委任書(附書式一紙)。上等第一級至中等第一級官佐軍職之委任書,由陸軍部辦妥後呈請大總統蓋印署名。中等第二級至初等第三級官佐軍職軍衡局請委任者,由本部發委任書。各省都督委任
者,由各省都督發委任書。各軍長、師長委任者,由各軍長、師長發委任書。但其委任書式,須與本部委
任書式同。第十六 條 凡以停職、休職人員委充軍職者,須與起用例相符,經陸軍部認可後,方可委任。第四節 停年辦法第十七 條 凡補官或升級人員,於補官升級之後,須充現役軍職滿左列所定年限者,為停年已滿,始可照輪升拔例升遷:
右軍校 兩年。
左軍校 三年。
大軍校 四年。
右都尉 三年。
左都尉 三年。
大都尉 三年。
右將軍 四年。
左將軍 無定年。第十八 條 停年未滿人員,雖有異常勞績,只可作為記名拔升人員,俟停年滿後,歸入拔升項下,盡先提升,惟於停年未滿期內不得援例(戰時可以酌量變通辦理)。第十九條凡補官或升級人員,均由本部設立停年名簿,按補官或升級日期先後編號登記。嗣後停年期限,即據以起算。如有同日補官者,則以學校畢業成績,及拔升、輪升、例補、特補考績優劣,戰功有無,以及升級前
之資深資淺,為其先後次序。第二十 條 如遇有停職、休職者,須按照其解職期限,扣去停年期限。第五節 考績辦法第二十一條 凡全國一切現役軍官佐,每年年終均由長官考績一次,匯呈報該管長官,該管長官復出具考語判決等次匯報本部,由本部作成全國現役官佐考績總表,以考核全國現役軍官佐學識才具及其他一切。第二十二條考績表記載法及有考績權長官,如附表所列。第二十三條有考績權各官,填所屬官佐考績表,應負完全責任,不得草率從事及存私徇情。第二十四條歷年考績均列上等者,於停年滿後,如確係成績卓著,得歸入拔升項目下。倘歷年考績均列次等者,如確係成績不良,雖停年已滿,仍不得依輪升次序升級,而歸入輪升次序之末,或令休職退歸後備。第六節輪升拔升辦法第二十五條各級軍官升級,依輪升及拔升辦法如左:
(一)由各右(註二)軍校升左軍校,輪升者三分之二,拔升者三分之一。遇有缺出,第一缺歸拔升,第二、三兩缺歸輪升,餘類推。
(二)由左軍校升大軍校,拔升、輪升各半。遇有缺出,第一缺歸拔升,第二缺歸輪升。
(三)由大軍校升右都尉,拔升者六分之五,輪升者六分之一。遇有缺出,第一、二、三、四、五缺歸拔升,第六缺歸輪升。
(四)由右都尉升左都尉,及左都尉以上之升級,一律均係拔升。第二十六條 停年已滿人員,未經該管團、營長以上有特保,及歷年考績表未列上等或次等者,一律依停年名簿先後次序,輪流升級,是為輪升。第二十七條停年已滿人員,當停年未滿之先,如有特別戰功者,歸入拔升第一項。勞績卓著,學術才具均優長,經該管長官特保者,歸入拔升第二項。在陸軍大學畢業者,歸入拔升第三項。歷年考績均列上等者,歸入拔升
第四項。均不依輪升次序,提前升級時為拔升。第二十八條 所有拔升人員於停年既滿之日,一律由輪升停年名簿內摘出,列入拔升名簿內,依第一、二、三、四項次序編列,但由右、左軍校升左、大軍校,如拔升人員過多,拔升名次反在輪升名次之後者,可依輪升次序
升級。第二十九條 凡特保所屬官佐有拔升資格者,須負完全責任,必須有確實證據,顯著成績,不得徇私濫保。

相關人名
曾有
相關專有名詞
大學申報陸軍軍官學校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67-272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二十一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四號(民國元年三月十日)。
(註二) 本冊規章類凡遇有頒行令文時,除規章內容外,將令文并列於前,以明來源,以下同。

大總統頒行陸軍補官任職免官免職草案及暫行補官簡章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日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陸軍補官任職及免職令着准此頒行。孫文。印。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

陸軍人員補官任職令草案

第一節 總綱
第 一 條 陸軍官佐,均應終身服役,與文官解職後即退為平民者不同。故任職而外,必應補官,始能各專責成,慎厥職守。
第 二 條 凡已補官者,如非受免官之處分,雖停職、休職或退歸續後備役,仍可保有其官位。
第 三 條 凡各軍職,均有一定之階級,應以相當之官,任相當之職,不得越級充任,亦不得降級充任。但規定軍職有兩階級者,該二級均可充當該軍職。
第 四 條 既受免官處分人員,不得任一切軍職。

第二節 補官
第 五 條 陸軍官佐補官辦法分為四項:

規章 民國元年三月 二六七

(一)由陸軍軍官學校,及他項同等之陸軍學堂畢業,充學習官期滿,經所管團、營長出具考語堪以授官者,一律補以右軍校,是為例補。
      (二)由軍士升額外官佐後,立有戰功,具有相當之學術才具,經該管長官呈請特升(若臨時官佐補充令,曾有此規定),亦得補授右軍校,是為特補。
      (三)自右軍校以上各級軍官佐於停年期滿後,凡應序升或拔升人員,遇有上一級軍官佐缺出,於每歲五月及各月初一日,將應升人員補以升級,宣登公報,是為升補。其停年考績輪升、拔升辦法,見本令第四、五、六節。
      (四)自大都尉以下各級官佐,應按本科授職。倘有改充他科軍職時,應改補他科官佐(如騎兵軍校改輜重兵軍校,步兵都尉改憲兵都尉等),是為改補。
第 六 條 上等第三級以上軍官佐,由大總統補授,中初等軍官佐由陸軍部申請大總統補授。
第 七 條 額外軍官佐,由各該軍隊、學堂、局、司之高級官長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呈由陸軍部補授。
第 八 條 各級軍士,由各團長(步、騎、炮兵)、營長(工、輜重兵)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呈請各該管高級官長補授,申報陸軍部存案。
第 九 條 各級軍官佐補官之後,應授與補官證書。該證書由陸軍部制備,申請大總統蓋印署名,然後由部分別發給。

第三節 任職
第 十 條 凡在陸軍部所定陸軍官制及暫行編制內之官佐軍職,從前已經委任者,均仍其舊。此令頒行之日起,如有軍職缺出,須按本令手續委任。
第十一 條 無論部、局、軍隊、學堂上等第一、二級軍職(除陸軍總、次長及參謀部總、次長外),均由陸軍部開列
國父全集二六八

      勝任人員,申請大總統簡任。
第十二 條 無論部、局、軍隊、學堂上等第三級中等第一級官佐軍職,均由陸軍部查明合格人員,申請大總統委任。
第十三 條 凡中等第二級以下官佐軍職,屬本部及本部直轄之軍隊、學堂、局、司者,由軍衡局呈請總、次長委任。
      (本部直轄軍隊初等第一級以下各官佐,暫由該軍長、師長委任,以歸直捷。)各省都督所轄之學堂、局、司,由各省都督委任。但所委任須按本令第三條而行,如有待升級始可委任者,只可暫給予代理名目,並呈請本部,俟本部按停年考績輪升、拔升定章升補相當之級後,再行委充該軍職,但中等第二級以上兩階級皆可充當之軍職,雖以其第二級軍官委充,仍當照第一級軍官委充辦法,由陸軍部申請大總統簡任或委任。
第十四 條 凡屬於各省都督、各軍長、師長委任人員委任後,統由各都督、各軍長、師長呈報陸軍部宣布,並須由各都督、各軍長、師長負完全責任。倘有中等第二級以下軍職缺出,於本省或本軍內無相當人員堪以勝任者,可呈請陸軍部指調他省及他軍人員,或直請陸軍部派委亦可。以上第十三、四兩條係暫行辦法,俟將來軍政統一後,尚須酌量更改。
第十五 條 凡任職者,均發委任書(附書式一紙)。上等第一級至中等第一級官佐軍職之委任書,由陸軍部辦妥後呈請大總統蓋印署名。中等第二級至初等第三級官佐軍職軍衡局請委任者,由本部發委任書。各省都督委任者,由各省都督發委任書。各軍長、師長委任者,由各軍長、師長發委任書。但其委任書式,須與本部委任書式同。
第十六 條 凡以停職、休職人員委充軍職者,須與起用例相符,經陸軍部認可後,方可委任。

第四節 停年辦法
第十七 條 凡補官或升級人員,於補官升級之後,須充現役軍職滿左列所定年限者,為停年已滿,始可照輪升拔例升
規章民國元年三月二六九

      遷:
      右軍校 兩年。
      左軍校 三年。
      大軍校 四年。
      右都尉 三年。
      左都尉 三年。
      大都尉 三年。
      右將軍 四年。
      左將軍 無定年。
第十八 條 停年未滿人員,雖有異常勞績,只可作為記名拔升人員,俟停年滿後,歸入拔升項下,盡先提升,惟於停年未滿期內不得援例(戰時可以酌量變通辦理)。
第十九 條 凡補官或升級人員,均由本部設立停年名簿,按補官或升級日期先後編號登記。嗣後停年期限,即據以起算。如有同日補官者,則以學校畢業成績,及拔升、輪升、例補、特補考績優劣,戰功有無,以及升級前之資深資淺,為其先後次序。
第二十 條 如遇有停職、休職者,須按照其解職期限,扣去停年期限。

第五節 考績辦法
第二十一條 凡全國一切現役軍官佐,每年年終均由長官考績一次,匯呈報該管長官,該管長官復出具考語判決等次匯報本部,由本部作成全國現役官佐考績總表,以考核全國現役軍官佐學識才具及其他一切。
第二十二條 考績表記載法及有考績權長官,如附表所列。

國父全集 二七○

第二十三條 有考績權各官,填所屬官佐考績表,應負完全責任,不得草率從事及存私徇情。
第二十四條 歷年考績均列上等者,於停年滿後,如確係成績卓著,得歸入拔升項目下。倘歷年考績均列次等者,如確係成績不良,雖停年已滿,仍不得依輪升次序升級,而歸入輪升次序之末,或令休職退歸後備。

第六節 輪升拔升辦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軍官升級,依輪升及拔升辦法如左:
      (一)由各右(註二)軍校升左軍校,輪升者三分之二,拔升者三分之一。遇有缺出,第一缺歸拔升,第二、三兩缺歸輪升,餘類推。
      (二)由左軍校升大軍校,拔升、輪升各半。遇有缺出,第一缺歸拔升,第二缺歸輪升。
      (三)由大軍校升右都尉,拔升者六分之五,輪升者六分之一。遇有缺出,第一、二、三、四、五缺歸拔升,第六缺歸輪升。
      (四)由右都尉升左都尉,及左都尉以上之升級,一律均係拔升。
第二十六條 停年已滿人員,未經該管團、營長以上有特保,及歷年考績表未列上等或次等者,一律依停年名簿先後次序,輪流升級,是為輪升。
第二十七條 停年已滿人員,當停年未滿之先,如有特別戰功者,歸入拔升第一項。勞績卓著,學術才具均優長,經該管長官特保者,歸入拔升第二項。在陸軍大學畢業者,歸入拔升第三項。歷年考績均列上等者,歸入拔升第四項。均不依輪升次序,提前升級時為拔升。
第二十八條 所有拔升人員於停年既滿之日,一律由輪升停年名簿內摘出,列入拔升名簿內,依第一、二、三、四項次序編列,但由右、左軍校升左、大軍校,如拔升人員過多,拔升名次反在輪升名次之後者,可依輪升次序升級。

規章 民國元年三月 二七一

第二十九條 凡特保所屬官佐有拔升資格者,須負完全責任,必須有確實證據,顯著成績,不得徇私濫保。

陸軍官佐免官免職令草案

第一節 總綱
第 一 條 陸軍官佐服役,應分為現役、後備役兩種。
第 二 條 陸軍各級官佐,服現役年齡須有限制,滿限則應退為後備役。其服現役年齡之限制如左:
      左右軍校 至四十五歲。
      大軍校  至四十八歲。
      右都尉  至五十歲。
      左都尉  至五十二歲。
      大都尉  至五十五歲。
      右將軍  至五十八歲。
      左將軍  至六十二歲。
      大將軍  至六十五歲。
第 三 條 陸軍官佐,凡有溺職違法行為,由軍法會議判決免官職等罪名,即由陸軍部宣布執行。

第二節 免官
第 四 條 陸軍官佐,遇有左列各項事故者,即行免官,削除兵籍:
      (一)失去本國國籍者。

國父全集 二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