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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軍政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陳炯明擅設非法法院之判決無效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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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軍政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陳炯明擅設非法法院之判決無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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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軍政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陳炯明擅設非法法院之判決無效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8/16

西元日期

1924/08/16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着軍政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陳炯明擅設非法法院之判決無效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為令遵事:據大理院長呂志伊呈稱:「為呈報事:竊司法統一,各級法院,應歸職院統轄,其間斷不容有非法設立之機關,詎陳逆炯明盤踞潮汕,久稽天討,近復破壞司法,竟敢擅在潮汕地方,設立高等審檢分廳,以受理上訴各案件,此等分歧駢出機關,既非由職院依法設置,自不能認為正當成立,除由職院佈告各該屬人民,嗣後訴訟案件,仍應向廣東高等審判廳上訴,及通令所屬各廳庭,對於該分廳判決各案件,不得認為有效外,謹將潮汕非法設立高等審檢分庭及經佈告無效各緣由,呈報鈞座察核,並請明令宣布其非法無效,以一法權」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該陳逆盤踞潮汕,不圖自新,近又竟敢擅在潮汕設立高等審檢分廳,受理上訴,希圖破壞司法統一,此等非法機關,凡各該屬人民,稍知大義者,決不能向此非法分廳上訴,該院長及所屬各廳庭,以後對於非法分廳判決各案件,自不得認為有效,候明令宣布,以一法權可也外,合行令仰軍政各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一體遵照。此令。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統一司法權之帥令――宣佈陳炯明設立法院之無效」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相關人名
呂志伊陳炯明
相關地名
大理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廣東高等審判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341

檢索詞出現頁次

着軍政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陳炯明擅設非法法院之判決無效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為令遵事:據大理院長呂志伊呈稱:「為呈報事:竊司法統一,各級法院,應歸職院統轄,其間斷不容有非法設立之機關,詎陳逆炯明盤踞潮汕,久稽天討,近復破壞司法,竟敢擅在潮汕地方,設立高等審檢分廳,以受理上訴各案件,此等分歧駢出機關,既非由職院依法設置,自不能認為正當成立,除由職院佈告各該屬人民,嗣後訴訟案件,仍應向廣東高等審判廳上訴,及通令所屬各廳庭,對於該分廳判決各案件,不得認為有效外,謹將潮汕非法設立高等審檢分庭及經佈告無效各緣由,呈報鈞座察核,並請明令宣布其非法無效,以一法權」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該陳逆盤踞潮汕,不圖自新,近又竟敢擅在潮汕設立高等審檢分廳,受理上訴,希圖破壞司法統一,此等非法機關,凡各該屬人民,稍知大義者,決不能向此非法分廳上訴,該院長及所屬各廳庭,以後對於非法分廳判決各案件,自不得認為有效,候明令宣布,以一法權可也外,合行令仰軍政各長官,轉飭所屬及人民一體遵照。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統一司法權之帥令――宣佈陳炯明設立法院之無效」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着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核發內政部總務廳病故科員謝搢恤金三百元
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為令遵事:據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呈稱:「竊職部總務廳科員謝搢才識諳練,供職慎勤。本年因辦理省外醫生領照,特派該科員兼充佛山鎮辦理醫生執照專員,時當盛暑,往來於省佛之間,昕夕從公,積勞成疾,於七月十七日身故。查去年七月財政部書記官謝俊廷在職病故,曾由該部請准頒發恤金二百四十元;本年四月職部科長陳慶森病故,曾由部長呈准頒給恤金四百元各在案。茲查該故員謝搢,原係留粤任用縣知事,曾任欽縣、靈山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八月三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