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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王正廷為余和鴻辯誣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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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王正廷為余和鴻辯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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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王正廷為余和鴻辯誣函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2/01/05

西元日期

1923/01/05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復王正廷為余和鴻辯誣函(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五日
儒堂兄鑒:前以墨西哥同志余和鴻為敵黨傾陷,將被擯逐,曾請電駐墨公使設法挽救。繼奉復電,以據駐墨公使覆稱,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等語。查此次報告,當是一面之詞。據本黨在墨同志所述,則適與此相反。今將大略情形,抄奉一覽,此中曲直,不難概見。余和鴻如果為暗殺主謀,墨國法庭當以法律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余案並無犯法行為;勒余出境,當係該使偏幫一面,盡力為之運動耳。又查同志所述,殺人主犯又已被法庭拘捕,實屬敵黨所為,而本黨黨員完全勝訴。其初被誣牽擬勒出境者,經訴明後,亦業由墨政府電令善督保留,此為八月間事,何以此後忽翻前案?乃至如該使所稱「墨委員赴順查復:此次僑爭,實余鼓動,無辜被逮者幾及三百餘人;又有籌款北伐,詆毀現任元首之事,墨政府將嚴辦,恐難邀免」等語。翻雲覆雨,其情狀不大可見耶?況前云爭殺,而後乃牽入北伐等語,足見爭殺非罪,乃更架以他詞,計誠狡矣。夫北伐何起?起於護法。今北京已自稱恢復法統,則護法者不得為罪。乃今外使猶欲藉此以加罪於護法之人,是顯與現在承認法統之當道相背馳,其不職已甚。故該使如不肯打消其迫陷余和鴻之手段,則是已視北京政府之命令如弁髦;如北京政府明知之,而相容該使之任性妄為,是陽認法統而陰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即堪以此案為證。吾國僑民受外人之虐至矣,若更由公使使人無理放逐,惡弊一開,必使僑民無托足之地,兄諳悉外情,諒懷隱痛。應如何對外以崇國體,對內以慰僑情,企望有以補救之也。此復,並頌籌祺。孫文。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49/204)。

相關人名
王正廷余和鴻
相關地名
北京墨西哥
相關專有名詞
北京政府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400

檢索詞出現頁次

復王正廷為余和鴻辯誣函(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五日
  儒堂兄鑒:前以墨西哥同志余和鴻為敵黨傾陷,將被擯逐,曾請電駐墨公使設法挽救。繼奉復電,以據駐墨公使覆稱,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等語。查此次報告,當是一面之詞。據本黨在墨同志所述,則適與此相反。今將大略情形,抄奉一覽,此中曲直,不難概見。余和鴻如果為暗殺主謀,墨國法庭當以法律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余案並無犯法行為;勒余出境,當係該使偏幫一面,盡力為之運動耳。又查同志所述,殺人主犯又已被法庭拘捕,實屬敵黨所為,而本黨黨員完全勝訴。其初被誣牽擬勒出境者,經訴明後,亦業由墨政府電令善督保留,此為八月間事,何以此後忽翻前案?乃至如該使所稱「墨委員赴順查復:此次僑爭,實余鼓動,無辜被逮者幾及三百餘人;又有籌款北伐,詆毀現任元首之事,墨政府將嚴辦,恐難邀免」等語。翻雲覆雨,其情狀不大可見耶?況前云爭殺,而後乃牽入北伐等語,足見爭殺非罪,乃更架以他詞,計誠狡矣。夫北伐何起?起於護法。今北京已自稱恢復法統,則護法者不得為罪。乃今外使猶欲藉此以加罪於護法之人,是顯與現在承認法統之當道相背馳,其不職已甚。故該使如不肯打消其迫陷余和鴻之手段,則是已視北京政府之命令如弁髦;如北京政府明知之,而相容該使之任性妄為,是陽認法統而陰仇護法之人也。是否如此,即堪以此案為證。吾國僑民受外人之虐至矣,若更由公使使人無理放逐,惡弊一開,必使僑民無托足之地,兄諳悉外情,諒懷隱痛。應如何對外以崇國體,對內以慰僑情,企望有以補救之也。此復,並頌籌祺。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49/204)。

復王正廷論外交與內政關係函(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六日
  儒堂兄鑒:包君世傑持來大札,備稔(註二)魯案接收情況,甚佩勤勞。內政不清,外交益多荊棘,有謂外交運用得宜,則內政可徐圖改善者,此實未窺外患之來,由於內隙耳。來書謂默察舉國人民均有刷新之決心,竊實願其如此。所望英
國父全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