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獎楊坤如勇於為善令
嘉獎楊坤如勇於為善令
公牘
012/04/13
1923/04/13
58
嘉獎楊坤如勇於為善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警備軍軍長姚雨平、師長楊坤如。據警備軍軍長姚雨平、師長楊坤如電稱:「遵令於佳日拂曉,將駐惠陽之翁輝騰所部全數繳械,並派隊向海豐汕尾進發,肅清餘孽。」等情。查該師長勇敢善戰,於回粤援桂兩役,頗立奇功。昨年六年之變,為陳逆誘脅,不能自拔,每念前勞,深致痛惜。近據其自請立功,用贖前愆,本大元帥念其夙勞,許以自新,密令該軍長責以肅清餘孽之任。茲據前情,足徵該師長勇於為善不遠,而復愛護國家,猶本初志。方今賊氛未靖,正壯士立功之會,一俟該師長尅日將海豐、汕尾一帶逆軍完全撲滅,本大元帥論功行賞,自當與起義諸將,一體從優獎勵。至此次出力人員,着由軍政部詳細調查彙案核辦,除分令外,仰即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八一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280-281
飭李濟深等部由梁鴻楷指揮古應芬節制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大本營駐江辦事處全權主任古應芬、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廣東討賊軍第一師師長李濟深所部,及中央直轄第四獨立旅旅長張振武所部,現駐新興第一獨立旅旅長余六吉所部,均歸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指揮。仍遵照前令,由大本營駐江辦事處全權主任古應芬節制調遣。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七九號。
飭第七軍妥為辦理改編事宜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中央直轄第二、三兩師,着改編為中央直轄第七軍。其軍長一職,業經任命劉玉山充任在案。所有該軍編配及駐紮點騐各事宜,着由軍政部轉飭該軍長、師長等妥為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八十號。
嘉獎楊坤如勇於為善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警備軍軍長姚雨平、師長楊坤如。據警備軍軍長姚雨平、師長楊坤如電稱:「遵令於佳日拂曉,將駐惠陽之翁輝騰所部全數繳械,並派隊向海豐汕尾進發,肅清餘孽。」等情。查該師長勇敢善戰,於回粤援桂兩役,頗立奇功。昨年六年之變,為陳逆誘脅,不能自拔,每念前勞,深致痛惜。近據其自請立功,用贖前愆,本大元帥念其夙勞,許以自新,密令該軍長責以肅清餘孽之任。茲據前情,足徵該師長勇於為善不遠,而復愛護國家,猶本初志。方今賊氛未靖,正壯士立功之會,一俟該師長尅日將海豐、汕尾一帶逆軍完全撲滅,本大元帥論功行賞,自當與起義諸將,一體從優獎勵。至此次出力人員,着由軍政部詳細調查彙案核辦,除分令外,仰即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國父全集 二八○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八一號。
飭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務將徐漢臣等通緝歸案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呈悉。據稱徐漢臣等蓄謀叛亂,逆跡昭著,實屬罪無可逭。着照該部所請,即由該部遵令分行各軍事長官通飭所屬一體嚴密緝拿,務獲究辦,毋稍寬縱。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九十號。
飭會計司庶務司按月撥交秘書處材料印刷費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令大本營會計司長王棠、大本營庶務司長陳興漢。據大本營秘書長楊庶堪呈稱:「竊查大本營公報及直轄各機關印信、牙章,歷由職處分別刊鑄、頒發,並有一切印刷品,亦經職處隨時經理。所有此項人工、材料,月需數目亟應酌予規定。擬請每月暫行規定經費毫洋一千元。伏乞察核批准。飭由會計司按月如數撥交庶務司具領,以資辦公」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應照准外,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八十二號。
批答沈鴻英和平統一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代答:此間獲得沈鴻英電稿,證實曹無誠意,與之言和平統一,是猶對牛彈琴不如其已,此後只有對國民宣傳和平統一,而促人民之大覺悟,以備羣眾之大革命而已,政府暫尚不設。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2/155)。原件無年月,按沈之「宣言」在民國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討伐沈鴻英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四月 二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