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西醫書院頒發之行醫執照
香港西醫書院頒發之行醫執照
雜文
-020/06/30
189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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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西醫書院頒發之行醫執照(註一) 民前二十年六月三十日(一八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香港西醫書院學院,並講師考試各員等,為給執照事:照得孫逸仙在本院肄業五年,醫學各門,歷經考驗,於內外婦嬰諸科,俱皆通曉,確堪行世。奉醫學局賞給香港西醫書院考准權宜行醫字樣,為此發給執照,仰該學生收執,以昭信守,須至執照者。
右仰學生收執。
一八九二年 月 日。
(註一) 據黨史會編「國父年譜」增訂本上冊及吳相湘編撰「孫逸仙先生傳」上冊。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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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文
香港西醫書院頒發之行醫執照(註一) 民前二十年六月三十日(一八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香港西醫書院學院,並講師考試各員等,為給執照事:照得孫逸仙在本院肄業五年,醫學各門,歷經考驗,於內外婦嬰諸科,俱皆通曉,確堪行世。奉醫學局賞給香港西醫書院考准權宜行醫字樣,為此發給執照,仰該學生收執,以昭信守,須至執照者。
右仰學生收執。
一八九二年 月 日。
(註一) 據黨史會編「國父年譜」增訂本上冊及吳相湘編撰「孫逸仙先生傳」上冊。
揭本生息贈藥單(註一) 民前二十年十月三十日(一八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領揭銀人孫逸仙:緣逸仙訂議在澳門大街開創中西藥店一間,需銀寄辦西國藥料,今託吳節薇兄擔保揭到鏡湖醫院藥局本銀貳千大員,劃兌重壹千四百四拾兩正。言明每百員每月行息壹員算其息,仍託逸仙代辦西藥贈送,逸仙自願贈醫,不受謝步。此本限用五年為期,到期如數清還,或過期不測無力填還,擔保人吳節薇兄自願填足,毋得異論。欲後有憑,立明領揭銀單一紙當眾簽名,擔保人亦的筆簽名,交與鏡湖醫院藥局收執存據。
擔保還銀人吳節薇的筆。
知見人:
黎若彭
阮建堂
雜文 民前二十年六月――十月 五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