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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工會條例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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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工會條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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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公布工會條例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3/10/01

西元日期

1924/10/0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公布工會條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一日
大元帥令:茲修正工會條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一日。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專有名詞
工會條例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450

檢索詞出現頁次

私鑄治罪條例草案(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

第 一 條 私鑄銀幣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行使自己私鑄之銀幣,或意圖行使而交付於人者,亦同。(犯本條之罪,處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者,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二 條 包攪他人私鑄之銀幣,而為行使數在千元以上,或雖未及千元,而行使不止一次者,處無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三 條 意圖行使而受他人私鑄之銀幣者,處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併科千元以下罰金。
第 四 條 收受後方知為他人私鑄之銀幣,而仍行使,或意圖行使,而交付於人者,處其價額三倍以下價額以上之罰金,若三倍之數未滿百元,處百元以下價額以上之罰金。
第 五 條 因私鑄銀幣之原料,而溶燬通用銀幣者,處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併科千元以下罰金。
第 六 條 意圖私鑄銀幣,而預備各項器械或原料者,處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七 條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第五條之未遂罪罪之。
第 八 條 犯第一條之罪,科死刑者槍斃。
第 九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二等有期徒刑以上者,褫奪公權,其餘得褫奪之官員犯者,並免現職。
第 十 條 犯本條例之罪,所有私鑄之銀幣,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第十一 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公布工會條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一日
  大元帥令:茲修正工會條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一日。

國父全集 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