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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結論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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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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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結論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建國方略

民國日期

006/02/21

西元日期

1917/02/01

全文內容

結論
以上各章所詳論之原理方式,足為領率議場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為良議員者,徒誦讀之,研究之,猶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須習練成熟,而後乃能左右逢源,汎應曲當也。欲議場之步調整齊,秩序不紊,則非常時開會演習議法不可。其演習之道,有假設議場以專行習練者,然不若乘開會之期而兼習練之,則更為一舉兩得也。凡社會,其事由少數董事或委員辦理者,則會員鮮有機會以習練。倘另行隨時開執行會,使全體會員在場,而將事件提出,加之討論與修正,而後處以最終之動作,則會員一年之所得,必勝於五年之研究及假習也。此書可備為個人研究及會場參考之用,且可備為同好者常時集合玩索而習練之。一社會中,其會員人人有言論表決權於大小各事,則知識能力必日加,而結合日固,其發達進步,實不可限量也。
凡團體欲以此書為津梁者,可於其規則加定一條如下:本會集議規則以「民權初步」為准。如是則有疑點,皆以此書為折衷也。若有團體不欲全照本會所定之規則,便可另立專條,規定其會所欲行者,如是則關於此種事件,可不必照此書所定也。此等專條不必包括於規則之內,一記錄之表決案,亦已足矣。譬如一會已採擇本書之規定為例,而又欲以動議須有附和,或以復議動議,不當加以限制為適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會定以所有動議,須得附和,而後能接述之。或本會定以凡會員皆能提出復議動議,但凡欲成為一純粹議範之社會,則不當捨去普通認定之議事規則也。
凡社會採定一書為範圍者,則凡於未規定之事,皆當遵守之,而其為專條所規定之事,則皆以專條為定衡。各會對於其所事或方法,當採專條以規定之,此等專條或具於規則中,或立特別條例均可。惟須注意,切不可訂立條例與通行議場公例抵觸者,方為妥善。
更有一事,當為各社會之忠告者,則切不可因一時情面,或他種理由,而設一先例,以致將來有礙一會之自由行動者。而於選舉職員,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覺中陷於此等之惡習,則速改為佳。蓋先例非一成不變者也,其效力祇行於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有更良之法,則當以代之也。
再者,若一社會察覺其前時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則者,則儘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祇宜慎重,不必行之於下次足矣。蓋當時既無人反對其事,則當視為正當,所謂「遂事不諫,既往不究」也。

相關專有名詞
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建國方略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617-0618

檢索詞出現頁次

結論

  以上各章所詳論之原理方式,足為領率議場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為良議員者,徒誦讀之,研究之,猶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須習練成熟,而後乃能左右逢源,汎應曲當也。欲議場之步調整齊,秩序不紊,則非常時開會演習議法不可。
其演習之道,有假設議場以專行習練者,然不若乘開會之期而兼習練之,則更為一舉兩得也。凡社會,其事由少數董事或委員辦理者,則會員鮮有機會以習練。倘另行隨時開執行會,使全體會員在場,而將事件提出,加之討論與修正,而後處以最終之動作,則會員一年之所得,必勝於五年之研究及假習也。此書可備為個人研究及會場參考之用,且可備為同好者常時集合玩索而習練之。一社會中,其會員人人有言論表決權於大小各事,則知識能力必日加,而結合日固,其發達進步,實不可限量也。
  凡團體欲以此書為津梁者,可於其規則加定一條如下:本會集議規則以「民權初步」為准。如是則有疑點,皆以此書為折衷也。若有團體不欲全照本會所定之規則,便可另立專條,規定其會所欲行者,如是則關於此種事件,可不必照此書所定也。此等專條不必包括於規則之內,一記錄之表決案,亦已足矣。譬如一會已採擇本書之規定為例,而又欲以動議須有附和,或以復議動議,不當加以限制為適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會定以所有動議,須得附和,而後能接述之。或本會定以凡會員皆能提出復議動議,但凡欲成為一純粹議範之社會,則不當捨去普通認定之議事規則也。
  凡社會採定一書為範圍者,則凡於未規定之事,皆當遵守之,而其為專條所規定之事,則皆以專條為定衡。各會對於其所事或方法,當採專條以規定之,此等專條或具於規則中,或立特別條例均可。惟須注意,切不可訂立條例與通行議場公例抵觸者,方為妥善。
  更有一事,當為各社會之忠告者,則切不可因一時情面,或他種理由,而設一先例,以致將來有礙一會之自由行動者。而於選舉職員,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覺中陷於此等之惡習,則速改為佳。蓋先例非一成不變者也,其效力祇行於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有更良之法,則當以代之也。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六一七

再者,若一社會察覺其前時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則者,則儘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祇宜慎重,不必行之於下次足矣。蓋當時既無人反對其事,則當視為正當,所謂「遂事不諫,既往不究」也。

附錄: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章程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名為地方自治勵行會。
第二條 職員 本會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記錄書記一人,通信書記一人,理財員一人,核數員一人,董事若干人 ,演說委員若干人,每年選舉一次,如規則所定。
第三條 會議 本會每年三月某某日開週年大會一次,每月某某日開常期會議一次。會中一切要務,當在常期會議決之 。除規則所定者之外,祇有會員方能到場會議。議場額數,至少七人。凡常期會,當由其某報登廣告通知,而 特別會議,可由會員五人申請會長即得召集,但每會員當專牒通知。
第四條 經費 每年某月某日起,為預算年期,會員經費每人若干圓,限入會或預算期一月之內交足,如得過期通告猶 不交者,則停止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 凡入會者,須得滿一年資格之會員二人紹介於常期會議時報名。待一星期後,乃按名投票,如不過三票 之反對者,則為當選,如有落選之人,則本年之內不得再報名。本會會員以若干名為限。
規則
第一條 職員之義務:
 一節 會長副會長 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並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週年大會之演說,並辦理屬於其職 務之各事。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而副會長須隨時助會長辦理各事。
 二節 書記 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並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眾讀之,
國父全集六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