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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處官制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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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處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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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總統府秘書處官制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0/05/16

西元日期

1921/05/16

國父年歲

56

全文內容

總統府秘書處官制第 一 條 秘書處置官如下:秘書長一人,秘書十二人,科長五人(以秘書兼充之),科員十二人,書記官七人。第 二 條 秘書處分下列五科:機要科、撰擬科、銓敘科、印鑄科、收發科。第 三 條 機要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務會議之記錄及編存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公布事項。第 四 條 撰擬科職掌如下:關於法令、文書之撰擬事項。第 五 條 銓敘科職掌如下:關於官吏之任免及銓敘事項。第 六 條 印鑄科職掌如下:關於發行公報、鑄造印信、勛章、徽章等事項。第 七 條 收發科職掌如下:關於文書之收發、傳達及保管事項。第 八 條 秘書長承大總統之命,管理秘書處事務。第 九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襄理秘書處事務。第 十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第十一 條 科員承長官之命,佐理各科事務。第十二 條 書記官承長官之命,翻譯電報、繕寫文件及助理其他事務。第十三 條 秘書長由大總統特任之,秘書由大總統任命之,科長由秘書長指派秘書任之,科員、書記官由秘書長委任之。第十四條秘書處辦事細則另定之。第十五條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廣東羣報」(民國十年五月十八日)。

相關地名
下關
相關專有名詞
總統府秘書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61-362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 七 條 本會應辦各事,由各股委員起草提出會議定之。
第 八 條 本會會議每星期若干次,如有特別事項,得召集臨時會議,其規則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會經費及委員薪水、夫馬等費,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組織大綱由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廣東羣報」(民國十年五月十八日)。

頒布總統府秘書處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總統府秘書處官制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年五月十六日。

總統府秘書處官制
第 一 條 秘書處置官如下:秘書長一人,秘書十二人,科長五人(以秘書兼充之),科員十二人,書記官七人。
第 二 條 秘書處分下列五科:機要科、撰擬科、銓敘科、印鑄科、收發科。
第 三 條 機要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務會議之記錄及編存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公布事項。
第 四 條 撰擬科職掌如下:關於法令、文書之撰擬事項。
第 五 條 銓敘科職掌如下:關於官吏之任免及銓敘事項。
第 六 條 印鑄科職掌如下:關於發行公報、鑄造印信、勛章、徽章等事項。
第 七 條 收發科職掌如下:關於文書之收發、傳達及保管事項。

規章 民國十年五月 三六一

第 八 條 秘書長承大總統之命,管理秘書處事務。
第 九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襄理秘書處事務。
第 十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一 條 科員承長官之命,佐理各科事務。
第十二 條 書記官承長官之命,翻譯電報、繕寫文件及助理其他事務。
第十三 條 秘書長由大總統特任之,秘書由大總統任命之,科長由秘書長指派秘書任之,科員、書記官由秘書長委任之。
第十四 條 秘書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五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廣東羣報」(民國十年五月十八日)。

頒布總統府參軍處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總統府參軍處官制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年五月十六日。

總統府參軍處官制
第 一 條 參軍處置官如下:參軍長一人,參軍十二人,副官二十四人。
第 二 條 參軍長承大總統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關於報告軍事、承宣命令及接應賓客事項;
      二、關於典禮儀式及扈從事項;
      三、關於總統府內警衛、風紀事項。

國父全集 三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