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官制
內政部官制
規章
010/01/09
19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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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官制第 一 條 內政部設官如左:
內政部長一人,內政部次長一人,司長二人,秘書二人,司員九人。書記官無定額,由內政部長定之。直
轄局所職員另定之。第 二 條 內政部長管理內務行政及地方自治、社會事業、勞工、教育、工地、農務、礦務、工業、漁業、商業、糧食、衛生等行政事務。第三條內政部次長幫助內政部長整理本部事務。第四條秘書承內政部長之命,助理左列事務:
一、鈐用及典守本部印信;
二、收發及公布本部文件;
三、草擬不屬於各司之文牘;
四、辦理本部所管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五、稽核本部所轄各官署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六、本部職員之任免銓敘等事項;
七、管理本部官產、官物;
八、本部庶務。第 五 條 司長承本部長官之命,分理左列事務:
一、人口戶籍及國籍事項;
二、選舉事項;
三、地方行政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
五、育孤、養老、救災、收養廢疾,及監督慈善各團體事項;
六、警察事項;
七、衛生防疫事項;
八、改良風俗事項;
九、保護勞動事項;
十、籌辦普及教育及改良振興各種學校事項;
十一、著作權及藝術特許事項;
十二、報紙事項;
十三、行政區域及分割變更事項;
十四、國道及橋樑事項;
十五、海、河堤防及水利事項;
十六、振興工業及監督、獎勵各工廠事項;
十七、保護及改良漁業事項;
十八、管理糧食事項;
十九、禮制及國樂事項;
二十、宗教事項;
二十一、地方官吏之任免、獎恤、銓叙等事項;
二十二、土司事項;
二十三、文官考試事項;
二十四、文官懲戒事項;
二十五、統計事項。
司之分置及事務之分配,由內務部長定之。第 六 條 司員承長官之命,助理各司及秘書處事務。第 七 條 書記官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並助理一切庶務。第 八 條 本部得設左列各局,分理事務如左:
一、土地局:
甲、測量土地;
乙、規定地價;
丙、登記冊籍;
丁、管理公地。
二、農務局:
甲、製造並輸入機器肥料;
乙、改良動、植物種類;
丙、保護農民;
丁、開墾荒地;
戊、培植及保護森林;
己、興修水利;
庚、提倡農會。
三、礦務局:
甲、調查礦區;
乙、考驗礦質;
丙、草定礦律;
丁、監收礦稅;
戊、監督官業;
己、獎勵民業。
四、商務局:
甲、獎勵國貨;
乙、檢查貨品優劣;
丙、保護專利及牌號;
丁、獎勵海外船業;
戊、監督專賣事業;
己、設立貿易銀行及貨物保險公司。第 九 條 本官制自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一月九日)「軍政府內政部新官制」條。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56-360
三、黨員特別捐;
四、借債。
第二十七條 本黨財政,按月由財政部長造具清冊,彙齊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部、支部、分部及總支部間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約經本部職員過半數或支部長五人以上之提議,得修改之。
第三十 條 本規約自公佈之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規約」鉛印原本(413/41)。
頒布軍政府內政部新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一月九日
軍政府令:茲修正軍政府內政部官制公布之。此令。
內政部官制
第 一 條 內政部設官如左:
內政部長一人,內政部次長一人,司長二人,秘書二人,司員九人。書記官無定額,由內政部長定之。直轄局所職員另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長管理內務行政及地方自治、社會事業、勞工、教育、工地、農務、礦務、工業、漁業、商業、糧食、衛生等行政事務。
第 三 條 內政部次長幫助內政部長整理本部事務。
國父全集 三五六
第 四 條 秘書承內政部長之命,助理左列事務:
一、鈐用及典守本部印信;
二、收發及公布本部文件;
三、草擬不屬於各司之文牘;
四、辦理本部所管經費,並各項收入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五、稽核本部所轄各官署之預算、決算及會計;
六、本部職員之任免銓敘等事項;
七、管理本部官產、官物;
八、本部庶務。
第 五 條 司長承本部長官之命,分理左列事務:
一、人口戶籍及國籍事項;
二、選舉事項;
三、地方行政事項;
四、地方自治事項;
五、育孤、養老、救災、收養廢疾,及監督慈善各團體事項;
六、警察事項;
七、衛生防疫事項;
八、改良風俗事項;
九、保護勞動事項;
十、籌辦普及教育及改良振興各種學校事項;
規章 民國十年一月 三五七
十一、著作權及藝術特許事項;
十二、報紙事項;
十三、行政區域及分割變更事項;
十四、國道及橋樑事項;
十五、海、河堤防及水利事項;
十六、振興工業及監督、獎勵各工廠事項;
十七、保護及改良漁業事項;
十八、管理糧食事項;
十九、禮制及國樂事項;
二十、宗教事項;
二十一、地方官吏之任免、獎恤、銓叙等事項;
二十二、土司事項;
二十三、文官考試事項;
二十四、文官懲戒事項;
二十五、統計事項。
司之分置及事務之分配,由內務部長定之。
第 六 條 司員承長官之命,助理各司及秘書處事務。
第 七 條 書記官承長官之命,繕寫文件,並助理一切庶務。
第 八 條 本部得設左列各局,分理事務如左:
一、土地局:
國父全集 三五八
甲、測量土地;
乙、規定地價;
丙、登記冊籍;
丁、管理公地。
二、農務局:
甲、製造並輸入機器肥料;
乙、改良動、植物種類;
丙、保護農民;
丁、開墾荒地;
戊、培植及保護森林;
己、興修水利;
庚、提倡農會。
三、礦務局:
甲、調查礦區;
乙、考驗礦質;
丙、草定礦律;
丁、監收礦稅;
戊、監督官業;
己、獎勵民業。
四、商務局:
規章 民國十年一月 三五九
甲、獎勵國貨;
乙、檢查貨品優劣;
丙、保護專利及牌號;
丁、獎勵海外船業;
戊、監督專賣事業;
己、設立貿易銀行及貨物保險公司。
第 九 條 本官制自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一月九日)「軍政府內政部新官制」條。
頒布總統府財政委員會組織大綱(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總統府財政委員會組織大綱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年五月十六日。
總統府財政委員會組織大綱
第 一 條 本會以助政府整頓國內財政積弊,規劃新行賦稅及籌辦工商事業,發展國家富力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會直接隸屬大總統。
第 三 條 本會設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大總統任命之。
第 四 條 本會得因事務之繁簡,由委員會隨時聘請或雇用辦事人員。
第 五 條 本會應辦之事,凡關於國家賦稅、幣制、證券、公債及工商各項實業,或經政府提交,或經人民請求,均得會議呈請政府執行之。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於應辦事各分股擔任,另以規則定之。
國父全集 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