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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王敬祥囑款即電匯陳其美收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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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王敬祥囑款即電匯陳其美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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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王敬祥囑款即電匯陳其美收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3/10/14

西元日期

1914/10/14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復王敬祥囑款即電匯陳其美收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敬祥兄鑒:十月十二來函,並手形(票據)已接,即如約填就,交英士兄轉上。該款請即電匯陳英士兄收為荷。此候大安。孫文。十月十四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49/281)。

相關人名
王敬祥英士陳其美陳英陳英士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328

檢索詞出現頁次

作,而與僕親自辦理並無二致。至於重大事務,吾人當可共同磋商。孫逸仙。十月十二日。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函(049/393)。

復王敬祥囑款即電匯陳其美收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敬祥兄鑒:十月十二來函,並手形(票據)已接,即如約填就,交英士兄轉上。該款請即電匯陳英士兄收為荷。此候大安。孫文。十月十四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49/281)。

致戴德律說明貸款條件函(譯文)(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戴德律閣下:收到九月一日來信,甚感欣慰,因時間迫切,沒有及時回信。閣下深切關心僕之計劃,並對此一重大工作給予寶貴的協助,誠使僕無任愉快。
  前信曾將僕之計劃付託予閣下,希望在單一管理之下,在中國各地建立一個百貨公司系統。此一百貨公司系統,將在目前的第三次革命之後立刻實現,它將成為一合股公司,即中國政府擁有一半股份,其餘一半為國外投資。此一系統,初期將完全由外籍商家經營,然後逐漸由國人接替。
  由於我國缺乏此項工作的策劃與經理人員,僕在前信中曾要求閣下協助徵求此類人才。
  承辦此項事業之商家,將獲得半數股份。為實現此項事業,吾人希望獲得貸款一千萬元,作為革命經費。此一貸款,自然是百貨公司系統以外的單獨事項,不可彼此混淆。貸出此一必需款項的商家,將獲得合作經營百貨公司的權利。
如商家認為百貨公司不合趣旨,則可在同樣的條件之下,享有構築鐵路、經營礦業等類企業的特權。
  關於委託權限,僕希望說明一點,百貨公司不會享有發行紙幣的權利,唯有中國政府保留有此項權利。商家也不享有進出口貿易的專有權利,因這項權利的賦予,必須在中國訂有條約。

國父全集 三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