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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表冊間有數目錯誤者,經逐一簽明,聲請更正。計該部計算書三月份經費原報一千八百五十三元五毫四仙,共應刪銀二百四十二元二毫,該半月份職局核定應支銀一千六百一十一元三毫四仙。四月份經費原報三千三百三十一元八毫四仙,共應核刪銀四百二十八元。該月份職局核定應支銀二千九百零三元八毫四仙,除將該部三、四月份支出計算書冊粘存薄等,抽存一份備案外,理合具文連同書、表等,呈請察核轉發。再該部三、四月份預算書,刻尚未奉轉,應請飭令補造呈發下局備案,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已令行該部長依照辦理外,合行令仰該部長依照更正,並將該部三、四月份預算補造,呈候發局備案。計算書及表冊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七號。
(註二) 粘存薄應為粘存簿。
飭財政機關及兵站酌撥餉械予黃明堂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
令財政機關酌量撥款,兵站酌量撥子彈,接濟黃明堂。此令。孫文。民國十二年八月。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飭將無線電機送回博羅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
令無線電總局,即將博羅無線電機趕快送回博羅。孫文。民國十二年八月。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飭轉前敵飛機人員聽由許總司令調遣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
令航空局長飭前敵飛機人員,須聽博羅許總司令部命令。孫文。民國十二年八月。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國父全集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