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察院糾舉案的若干分析
研討會論文
「孫中山與黃花崗之役-庇能會議與海外華人」國際學術研討會
關於監察院糾舉案的若干分析
Analyzing on some Impeach documents of Control Yuan
南洋華僑與孫中山革命
中山思想理論與實踐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unology)
2010/11/12
P225-P242
中華民國憲法為五權分立,行政、司法、立法、考試、監察,相互獨立、制衡,監察委員則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監察權。綜觀國內文獻對於監察權中之糾正權、彈劾權已有詳細之介紹,唯糾舉權則鮮有人探討,故吾人擬就參與觀察之所得針對糾舉權做一較為詳細之介紹。
糾舉權之行使,係依監察法第19條之規定為之,乃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並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但若監察委員認為該主管並未依監察法第21條先予以停職、調職或其他處分,及移送懲戒,或認為其處理不當者,監察委員仍得就該被糾舉人員續提彈劾案。
其中民選首長及政務官甚至是考試委員以及其他獨立行使職權之公務人員也並非全部都屬於監察院糾舉權可以行使的對象,更應該就其出任方式及職務性質而不同。
此外,吾人更將監察院第二屆迄今之糾舉案區分為三大類、私德不佳、怠忽職守、違法行政,並就其糾舉之原因再進行細分。
最後並就98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進行案件分析。
國立國父紀念館
臺北市
GPN:1009903644、ISBN:978-986-02-5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