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本營組織機構
大本營組織機構
規章
010/10/24
19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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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營組織機構(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圖表:大本營組織機構)
說明:一、大本營軍衡局 大本營軍衡局之設,惟德國有之,由侍衛武官管,直隸於大元帥,掌理戰時軍官之升選調補事宜。
茲為鄭重及獎勵作戰起見,擬宜設專局辦理。二、大本營金櫃 大本營原以中央國庫為金櫃,茲以領地未廣,中央國庫之收入支出,尚未十分整齊確實,擬劃分專部管理。三、大本營參軍處參軍處除服行原有職務外,兼任大本營管理之職務。故以衛士隊、憲兵隊、輜重隊屬之。(向例此三部管屬大本營管理部)四、大本營文官部大本營文官部通常以內務官吏充之。今擬由秘書處、外交部、內政部、財政部簡員組成之。凡軍事之涉及攻占,及占領地之內政外交財政,並其他文官事項均歸掌理。五、大本營兵站總監部兵站與作戰有直接關係,事務紛繁,其下有經理、衛生局、通信諸長官部,按現狀況,暫從略。只設總監一員,及所屬之要員參謀副官等,並於總監部內分設經理、交通、衛生各課,監督各軍兵站事務。六、大本營幕僚分為參謀及副官兩部,參謀十二人,副官六人。參謀又分下之三股: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文字有舛誤及遺漏處,已作訂正。核准日期不明。此日期為「民國日報」刊載
日期。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72-374
內務部礦務局官制
第 一 條 礦務局之職掌如左:
一、調查礦區;
二、考查礦質;
三、草定礦章;
四、監收礦稅;
五、監督官業;
六、獎勵民業。
第 二 條 礦務局設局長一人,承內務部長官之命,管理本局事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 三 條 礦務局設科員二人,承長官之命分理局務,科員事務之分配,由局長定之。
第 四 條 礦務局設技士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 五 條 礦務局為繕寫文件及助理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 六 條 局長由內務總長呈請大總統任命,科員、技士由內務總長任命。
第 七 條 本官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十日)。
大本營組織機構(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國父全集 三七二
(圖表:大本營組織機構)
說明:
一、大本營軍衡局 大本營軍衡局之設,惟德國有之,由侍衛武官管,直隸於大元帥,掌理戰時軍官之升選調補事宜。
茲為鄭重及獎勵作戰起見,擬宜設專局辦理。
二、大本營金櫃 大本營原以中央國庫為金櫃,茲以領地未廣,中央國庫之收入支出,尚未十分整齊確實,擬劃分專部管理。
三、大本營參軍處 參軍處除服行原有職務外,兼任大本營管理之職務。故以衛士隊、憲兵隊、輜重隊屬之。(向例此
規章民國十年十月三七三
三部管屬大本營管理部)
四、大本營文官部 大本營文官部通常以內務官吏充之。今擬由秘書處、外交部、內政部、財政部簡員組成之。凡軍事之涉及攻占,及占領地之內政外交財政,並其他文官事項均歸掌理。
五、大本營兵站總監部 兵站與作戰有直接關係,事務紛繁,其下有經理、衛生局、通信諸長官部,按現狀況,暫從略。只設總監一員,及所屬之要員參謀副官等,並於總監部內分設經理、交通、衛生各課,監督各軍兵站事務。
六、大本營幕僚 分為參謀及副官兩部,參謀十二人,副官六人。參謀又分下之三股: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文字有舛誤及遺漏處,已作訂正。核准日期不明。此日期為「民國日報」刊載日期。
公布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軍事會議條例公布之。
軍事會議條例
一、軍事會議直隸於大總統(大元帥)。
二、軍事會議由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陸軍總、次長;
(二)海軍總、次長;
(三)參謀總、次長;
(四)參軍長;
(五)各省總司令及不設總司令省份之省長。
國父全集 三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