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繳粵軍第三軍軍長印章請核銷令
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繳粵軍第三軍軍長印章請核銷令
公牘
014/02/26
19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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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繳粵軍第三軍軍長印章請核銷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呈悉。印章存銷。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六六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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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大本營或各軍總司令正式印文或印電,無論何人,均不得強迫開用專車,違者准由該管理指名呈請究辦,仰候通令各軍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至以後如何部開用專車,所需一切費用,准即在該部應領所提四成車利內扣回一半,以資彌補。至徐副官開用專車事,在軍人乘車辦法未實施以前,姑准免賠損失,合併飭知。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並通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八號。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報修理該路枕木等項需款甚鉅請繼續
辦理前准董事局議決加收二成車利之期以此款撥作購料修路之用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呈悉。准予繼續加收二成車利,即以該款儲為購料修路之用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六四號。
核覆建國軍粵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繳粵軍第三軍軍長印章請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呈悉。印章存銷。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六六號。
飭將佔用電線歸還嗣後務須遵照指定線路辦理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令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建國桂軍總司令劉震寰、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陸軍軍官學校校長蔣中正。為令飭事
國父全集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