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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興中會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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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興中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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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香港興中會宣言

生平歷程
興中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7/01/24

西元日期

1895/02/18

國父年歲

30

全文內容

香港興中會宣言(註一) 民前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八九五年二月十八日)
中國積弱,至今極矣!上則因循苟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堂堂華國,不齒於列邦;濟濟衣冠,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不痛心!夫以四百兆人民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本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政治不修,綱維敗壞,朝廷則鬻爵賣官,公行賄賂;官府則剝民刮地,暴過虎狼。盜賊橫行,饑饉交集,哀鴻遍野,民不聊生,嗚呼慘哉!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我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多,蠶食鯨吞,已見效於踵接;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嗚呼危哉!有心者(註二)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庶我子子孫孫,或免奴隸於他族(註三)。用特集志士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章程,臚列如左:
一、會名宜正也 本會名曰興中會,總會設在中國,分會散設各地。
二、本旨(註四)宜明也 本會之設,專為聯絡中外有志華人,講求富強之學,以振興中華,維持團體(註五)起見。蓋中國今 日,政治日非,綱維日壞,強鄰輕侮百姓。其原因皆由眾心不一,祇圖目前之私,不顧長久大局。不思中國一 旦為人分裂,則子子孫孫世為奴隸,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於此,私莫私於此;而舉國憒憒,無人悟之 ,無人挽之,此禍豈能倖免。倘不及早維持,乘時發奮,則數千年聲名文物之邦,累世代冠裳禮義之族,從以 淪亡,由茲泯滅,是誰之咎?識時賢者,能無責乎?故特聯絡四方賢才志士,切實講求當今富國強兵之學,化民成俗之經,力為推廣,曉諭愚蒙(註六),務使舉國之人皆能通曉。聯智愚為一心,合遐邇為一德,羣策羣力,投大遺艱,則中國雖危,庶可挽救。所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也。三、志向宜定也本會擬辦之事,務須利國益民者方能行之。如設報館以開風氣,立學校以育人材,興大利以厚民生,除積弊以培國脈等事,皆當惟力是視,逐漸舉行,以期上匡國家以臻隆治,下維黎庶以絕苛殘,必使吾中國四百兆生民各得其所,方為滿志。倘有藉端舞弊,結黨行私,或畛域互分,彼此歧視,皆非本會志向,宜痛絕之,以昭大公而杜流弊。四、人員宜得也本會按年公舉辦理員一次,務擇品學兼優,才能通達者。推一人為總辦,一人為幫辦,一人為管庫,一人為華文文案,一人為洋文文案,十人為董事,以司會中事務。凡舉辦一事,必齊集會員五人,董事十人,公議妥善,然後施行。五、交友宜擇也本會收接會友,務要由舊會員二人薦引,經董事察其心地光明,確具忠義,有心愛戴中國,肯為其父母邦竭力,維持中國以臻強盛之地,然後由董事帶之入會,必要當眾自承其甘願入會,一心一德,矢信矢忠,共挽中國危局;親填名冊,並即繳會底銀五元,由總會發給憑照持執,以昭信守,是為會友。若各處支會,則由該處會員暫發收條,俟將會底銀繳報總會,取到憑照,然後交換(註七)。六、支會宜廣也四方有志之士,皆可倣照章程,隨處自行立會。惟不能在一處地方分立兩會,無論會友多至幾何,皆須合而為一。又凡每處新立一會,至少須有會友十五人方算成會。其成會之初,所有繳底領照各事,必須託附近老會(註八),代為轉達總會,待總會給照認妥,然後該支會方能與總會互通消息。七、人才宜集也本會需才孔亟,會友散處四方,自當隨時隨地,物色賢材。無論中外各國人士,倘有心益世,肯為中國盡力,皆得收入會中,待將來用人,各會可修書薦至總會,以資臂助。故今日廣為搜集,乃為各會(註九)之職司也。八、款項宜籌也本會所理各事(註十),事體重大,需款浩繁。故特設銀會以集鉅資(註十一),用濟公家之急,兼為股友生財捷徑,一舉兩得,誠善舉也。各會友好義急公,自能惟力是視,集腋成裘,以助一臂。茲將辦法節略於後:每股科銀十元,認一股至萬股,皆隨各便。所科股銀,由各處總辦管庫代收,發給收條為據,將銀暫存銀行,待總會收股時,即彙寄至總會收入,給發收銀會(註十二)股票,由各處總辦換交各友收存。開會之日,每股可收回本利百元。此於公私皆有裨益。各友咸具愛國之誠,當踴躍從事,比之捐頂子,買翎枝,有去無還,洵隔天壤。且十可報百,萬可圖億,利莫大焉,機不可失也。九、公所宜設也各處支會,當設一公所,為會員辦公之處,及便各友時到敘談,講求興中良法,討論當今時事,考究各國政治,各抒己見,互勉進益(註十三)。不得在此博奕游戲,暨行一切無益之事。其經費由會友按數捐支。十、變通宜善也以上各款為本會開辦之大綱,各處支會自當倣照(註十四)辦理。至於詳細節目,各有所宜,各處支會可隨地變通,別立規條,務臻妥善。

注釋

(註一) 據吳拯寰編「中山全書」(上海三民圖書公司出版,民國十四年初版,二十六年十六版,以下簡稱「吳本」)。原標題為「興中
    會宣言」(附會章十則)。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標題為「興中會宣言(壬辰)紀元前二十年」,列在
    「宣言」類;「興中會章程」列在「方略」類。「會本」標題為「香港興中會宣言,民國紀元前十七年(公元一八九五年)正月
    二十四日」。今標題及年月據「會本」。按本件改稱「香港興中會章程」亦無不可(見「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註一))。
(註二) 「胡本」及「會本」作「有心人」,今依原文。
(註三) 原文為「奴隸他族」,今據「胡本」及「會本」增「於」字。
(註四) 「會本」作「宗旨」,今依原文及「胡本」。
(註五) 「會本」作「國體」,今依原文及「胡本」。
(註六) 原文為「諭愚蒙」,今據「胡本」及「會本」增「曉」字。
(註七) 原文為「換交」,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八) 「會本」作「支會」,今依原文及「胡本」。
(註九) 「胡本」及「會本」為「乃各支會」,今依原文。
(註十) 原文為「本會辦各事」,今據「胡本」改。
(註十一) 原文為「以資鉅集」,今依「會本」改。
(註十二) 原文為「收會」,今據「胡本」增「銀」字。
(註十三) 原文為「互進勉益」,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四) 原文為「倣為」,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相關人名
益之
相關地名
中國香港
相關專有名詞
香港興中會富國興中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02-005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此宣言最早見於檀香山自由新報特刊「檀山華僑」中「華僑史」之「中國革命黨在檀小史」,民國十八年出版;轉載於「革命文獻」(黨史會編)第三輯。原標題為「興中會宣言書」,今標題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簡稱「會本」)。按檀香山興中會及香港興中會總會當時為訂定規條章程草擬文件之時,並無所謂「宣言」一詞,據馮自由稱民國十七年馮著「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出版,始以「宣言」為題,嗣後各種出版刊物多沿襲之(馮自由:興中會組織史,載「革命逸史」第四集,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本會以其雖無「宣言」之名,但具「宣言」之實,長久以來,亦循各家編輯原意,因之未改。若以現時觀點目之,謂「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為「檀香山興中會規條」;「香港興中會宣言」為「香港興中會言」為「香港興中會章程」亦無不可也。

香港興中會宣言(註一) 民前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八九五年二月十八日)
  中國積弱,至今極矣!上則因循苟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堂堂華國,不齒於列邦;濟濟衣冠,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不痛心!夫以四百兆人民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本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政治不修,綱維敗壞,朝廷則鬻爵賣官,公行賄賂;官府則剝民刮地,暴過虎狼。盜賊橫行,饑饉交集,哀鴻遍野,民不聊生,嗚呼慘哉!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我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多,蠶食鯨吞,已見效於踵接;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嗚呼危哉!有心者(註二)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庶我子子孫孫,或免奴隸於他族(註三)。用特集志士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章程,臚列如左:
  一、會名宜正也 本會名曰興中會,總會設在中國,分會散設各地。
  二、本旨(註四)宜明也 本會之設,專為聯絡中外有志華人,講求富強之學,以振興中華,維持團體(註五)起見。蓋中國今日,政治日非,綱維日壞,強鄰輕侮百姓。其原因皆由眾心不一,祇圖目前之私,不顧長久大局。不思中國一旦為人分裂,則子子孫孫世為奴隸,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於此,私莫私於此;而舉國憒憒,無人悟之,無人挽之,此禍豈能倖免。倘不及早維持,乘時發奮,則數千年聲名文物之邦,累世代冠裳禮義之族,從以淪亡,由茲泯滅,是誰之咎?識時賢者,能無責乎?故特聯絡四方賢才志士,切實講求當今富國強兵之學,化
國父全集二

民成俗之經,力為推廣,曉諭愚蒙(註六),務使舉國之人皆能通曉。聯智愚為一心,合遐邇為一德,羣策羣力,投大遺艱,則中國雖危,庶可挽救。所謂「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也。
  三、志向宜定也 本會擬辦之事,務須利國益民者方能行之。如設報館以開風氣,立學校以育人材,興大利以厚民生,除積弊以培國脈等事,皆當惟力是視,逐漸舉行,以期上匡國家以臻隆治,下維黎庶以絕苛殘,必使吾中國四百兆生民各得其所,方為滿志。倘有藉端舞弊,結黨行私,或畛域互分,彼此歧視,皆非本會志向,宜痛絕之,以昭大公而杜流弊。
  四、人員宜得也 本會按年公舉辦理員一次,務擇品學兼優,才能通達者。推一人為總辦,一人為幫辦,一人為管庫,一人為華文文案,一人為洋文文案,十人為董事,以司會中事務。凡舉辦一事,必齊集會員五人,董事十人,公議妥善,然後施行。
  五、交友宜擇也 本會收接會友,務要由舊會員二人薦引,經董事察其心地光明,確具忠義,有心愛戴中國,肯為其父母邦竭力,維持中國以臻強盛之地,然後由董事帶之入會,必要當眾自承其甘願入會,一心一德,矢信矢忠,共挽中國危局;親填名冊,並即繳會底銀五元,由總會發給憑照持執,以昭信守,是為會友。若各處支會,則由該處會員暫發收條,俟將會底銀繳報總會,取到憑照,然後交換(註七)。
  六、支會宜廣也 四方有志之士,皆可倣照章程,隨處自行立會。惟不能在一處地方分立兩會,無論會友多至幾何,皆須合而為一。又凡每處新立一會,至少須有會友十五人方算成會。其成會之初,所有繳底領照各事,必須託附近老會(註八),代為轉達總會,待總會給照認妥,然後該支會方能與總會互通消息。
  七、人才宜集也 本會需才孔亟,會友散處四方,自當隨時隨地,物色賢材。無論中外各國人士,倘有心益世,肯為中國盡力,皆得收入會中,待將來用人,各會可修書薦至總會,以資臂助。故今日廣為搜集,乃為各會(註九)之職司也。
  八、款項宜籌也 本會所理各事(註十),事體重大,需款浩繁。故特設銀會以集鉅資(註十一),用濟公家之急,兼為股友生財
宣言及文告民前十七年一月三

捷徑,一舉兩得,誠善舉也。各會友好義急公,自能惟力是視,集腋成裘,以助一臂。茲將辦法節略於後:每股科銀十元,認一股至萬股,皆隨各便。所科股銀,由各處總辦管庫代收,發給收條為據,將銀暫存銀行,待總會收股時,即彙寄至總會收入,給發收銀會(註十二)股票,由各處總辦換交各友收存。開會之日,每股可收回本利百元。此於公私皆有裨益。各友咸具愛國之誠,當踴躍從事,比之捐頂子,買翎枝,有去無還,洵隔天壤。且十可報百,萬可圖億,利莫大焉,機不可失也。
  九、公所宜設也 各處支會,當設一公所,為會員辦公之處,及便各友時到敘談,講求興中良法,討論當今時事,考究各國政治,各抒己見,互勉進益(註十三)。不得在此博奕游戲,暨行一切無益之事。其經費由會友按數捐支。
  十、變通宜善也 以上各款為本會開辦之大綱,各處支會自當倣照(註十四)辦理。至於詳細節目,各有所宜,各處支會可隨地變通,別立規條,務臻妥善。
(註一) 據吳拯寰編「中山全書」(上海三民圖書公司出版,民國十四年初版,二十六年十六版,以下簡稱「吳本」)。原標題為「興中會宣言」(附會章十則)。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標題為「興中會宣言(壬辰)紀元前二十年」,列在「宣言」類;「興中會章程」列在「方略」類。「會本」標題為「香港興中會宣言,民國紀元前十七年(公元一八九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今標題及年月據「會本」。按本件改稱「香港興中會章程」亦無不可(見「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註一))。
(註二) 「胡本」及「會本」作「有心人」,今依原文。
(註三) 原文為「奴隸他族」,今據「胡本」及「會本」增「於」字。
(註四) 「會本」作「宗旨」,今依原文及「胡本」。
(註五) 「會本」作「國體」,今依原文及「胡本」。
(註六) 原文為「諭愚蒙」,今據「胡本」及「會本」增「曉」字。
(註七) 原文為「換交」,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八) 「會本」作「支會」,今依原文及「胡本」。
(註九) 「胡本」及「會本」為「乃各支會」,今依原文。
(註十) 原文為「本會辦各事」,今據「胡本」改。
(註十一) 原文為「以資鉅集」,今依「會本」改。

國父全集 四

(註十二) 原文為「收會」,今據「胡本」增「銀」字。
(註十三) 原文為「互進勉益」,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十四) 原文為「倣為」,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註一) 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一九○○年六、七月間)竊某等十數年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倘仍安厥故常,保守小節,禍恐靡既。用是不憚勞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特華人也。天下安危,匹夫有責,先知先覺,義豈容辭。某等觀此時艱,亟思挽救,竊恐勢力微弱,奏效為難;政府冥頑,轉圜不易;疆臣重吏,觀望依違;定亂蘇民,究將誰屬?深知貴國素敦友誼,保中為心;且商務教堂,遍於內地。
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勳,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
一害一利,相去如斯,望貴國其慎裁之;否則恐各省華人望治心切,過為失望,勢將自謀,禍變之來,殆難逆料,此固非某等所願,當亦非貴國之所願也,時不可失,合則有成。如謂滿政府雖失政於先,或可補救於後,則請將其平素之積弊及現在之凶頑,略為陳之: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用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憐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夕忘舊好,是謂凟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叠剝應需,是謂虐民庶。鍛鍊黨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瘦斃,寧枉毋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此積弊也。至於現在之兇頑,此後尚無涯涘,而就現在之已見者記,則如妖言惑眾,煽亂危邦,釀禍奸民,褒以忠義,是謂誨民變。東亂既起,不即剿平,又借元兇,命為前導,是謂挑邊釁。教異理同,傳道何罪,唆聳民庶,屠戳逞心,是謂仇教士。通商有約,保護宜周,乃種禍根,蕩其物業,是謂害洋商。睦鄰遣使,國體
宣言及文告民前十七年一月──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