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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參議院據先生咨送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決定另行起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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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參議院據先生咨送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決定另行起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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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題名

臨時參議院據先生咨送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決定另行起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元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二年

新曆(西曆)月日

二月七日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一月三十日,先生以臨時大總統名義,咨參議院云:「查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法尚未制定,應請貴院迅為編定頒布,以固民國之基。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五十五條前來,合併咨送貴院,以資參考。此項草案計分七章,即總綱;人民;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內閣;參議院;法司;補則。其第二十八條規定「臨時大總統除典試院、察吏院、審計院、平政院之官職,及考試懲戒事項外,得制定文武官職、官規。」合「內閣」、「參議院」、「法司」等章,此為先生五權分立主張見諸法案之始。參議院於三十一日討論本案,決定名稱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另行起草。先由馬君武、景耀月、呂志伊、張一鶚等草擬四十九條。二月十六日公推李肇甫、鄧家彥、熊成章、錢樹芬、谷鍾秀、殷汝驪、歐陽振聲、張繼、湯漪等九人審查。自二月七日起,至三月八日止,經歷二十二日,修訂完竣。(註五十七)

注釋

(註五十七) 許師慎:「國父當選臨時大總統實錄」上冊,一七五──一八一頁。

相關人名
呂志伊宋教仁李肇甫谷鍾秀殷汝驪馬君武張一鶚張繼景耀月湯漪熊成章歐陽振聲鄧家彥錢樹芬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約法參議院參議院法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臨時約法臨時參議院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573-0574

相關照片

檢索詞出現頁次

  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內者,應一律查抄,歸民國政府享有。」(註五十四)

 二月四日 接見柏文蔚等人。
   是日來總統府謁見先生者有北伐聯軍總司令柏文蔚,駐潯軍政分府參謀官吳鐵城,儀徵民政長陳鶴年,及由北京來謁者程家檉、劉辛等人。(註五十五)

 二月六日 咨參議院決議法制局編定之各部官制。

 設立參謀部,委任黃興為參謀總長,鈕永建為參謀副長。

 批准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立案。

 章炳麟(太炎)抵南京就任樞密顧問。
   先生就職後,即聘章炳麟(太炎)為樞密顧問,炳麟於是日抵南京履任。(註五十六)
二月七日臨時參議院據先生咨送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決定另行起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一月三十日,先生以臨時大總統名義,咨參議院云:「查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
(註五十四)「臨時政府公報」第六號。
(註五十五) 「臨時政府公報」第九號。
(註五十六) 民國元年二月七日上海「民立報」;「臨時政府公報」第十三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七三

法尚未制定,應請貴院迅為編定頒布,以固民國之基。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五十五條前來,合併咨送貴院,以資參考。此項草案計分七章,即總綱;人民;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內閣;參議院;法司;補則。其第二十八條規定「臨時大總統除典試院、察吏院、審計院、平政院之官職,及考試懲戒事項外,得制定文武官職、官規。」合「內閣」、「參議院」、「法司」等章,此為先生五權分立主張見諸法案之始。參議院於三十一日討論本案,決定名稱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另行起草。先由馬君武、景耀月、呂志伊、張一鶚等草擬四十九條。二月十六日公推李肇甫、鄧家彥、熊成章、錢樹芬、谷鍾秀、殷汝驪、歐陽振聲、張繼、湯漪等九人審查。自二月七日起,至三月八日止,經歷二十二日,修訂完竣。(註五十七)

 二月八日 美、德反對日本武力干涉中國內政。
   日本將單獨行動出兵滿洲,實行武力干涉中國內政。德以在華利益與美國相同,因促美國發出宣言,聲明尊重中國主權、保全領土、開放門戶、利益均沾等語。德國遂以公文詢美國對東亞時局之態度(一月三十一日)。美國覆文於二月八日在華盛頓、柏林同時發表,文曰:
  「……中國自革命發動以來,敝國政府,每遇機與列強交換意見,尤其是法、英、意、日、俄
(註五十七)許師慎:「國父當選臨時大總統實錄」上冊,一七五──一八一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五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