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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源水囑籌款直接寄交函(譯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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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源水囑籌款直接寄交函(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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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李源水囑籌款直接寄交函(譯文)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3/10/09

西元日期

1914/10/09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致李源水囑籌款直接寄交函(譯文)(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九日
李先生鑒:前月十九日來書均悉,謝謝。毅力籌款,以圖大事,余真不知何以謝君也。接函後,余即回電,文曰:「□□為人無信實,不足靠,請通告各人。」余發此電之由,請為君一陳之。此人前來晤余,藉知彼亦努力大事同志之一。彼告余將返穗垣,余因請伊加入吾黨,共同努力。彼云伊不為任何黨工作,只為個人私事,彼此次返穗之目的,純為探視家人等語。當時廣州前大都督胡漢民,亦力勸其入黨,但不聽。不久余聞彼返穗之目的,本非探視家人,另有作用。前余已當面告伊云,若彼苟欺余者,余當用種種方法以排斥之,今既如此,吾乃不得不實行處置矣,前致汝函,已略提及。今乃再述,若此後有款籌得,請直接寄余,勿再交彼,彼乃無賴小人,焉能可靠。第一次起義後,彼濫用職權,竟領數萬之眾,內有南洋同志,而不知加以訓練,比之袁世凱,有過無不及。人而濫權,為民族利益計,不能緘默而不加以驅逐也,苟再與權,則謂其為大事前途之阻礙品可也。先生欲知彼之詳事,則告知陸文輝,當能滿意。南洋羣眾如不欲將款交余,則請存之羣眾之手,尤愈於交彼傖也。計劃想已得手,請將此函公示南洋各地同志為盼。此請臺安。孫逸仙手上。十月九日於日本東京。

注釋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件影印(049/157)。

相關人名
李源水胡漢胡漢民孫逸仙袁世凱陸文輝謝毅
相關地名
日本東京南洋廣州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325-326

檢索詞出現頁次

輪到於彼,未可知也,否則何必另樹一幟乎?果如此,則李誠不知弟之為人也。弟能讓總統於袁,豈不能讓總統於同志乎?請兄與南洋各同志力勸李,切勿自樹一幟,能協力同心則有成,否則必無徼variant-characters-w014.gif也。如李果肯出款百萬,以乘此良機,則倒袁誠有反掌之易。袁氏財力已窮,今年年底必不能過矣。袁亦自知其危,故俯首帖耳,以就日本之圍範,寧私結密約將中國降為他人領土而不恤者,亦為自保計也。然日人猶不信之,雖佯許袁氏以力壓革命黨之起事,然吾黨果能大起,弟信日本亦必不干涉也。若為零星小起,且在日人勢力範圍之內者,如南滿及山東等處,日人必有干涉也。茲請兄以本黨財政部長名義與李烈鈞立約,若彼肯出此資,兄可簽押,許以竭力運動同志舉彼為第三次成功之總統也。蓋此年餘之久,弟已派同志入各省調查預備及運動軍隊,已多處成熟,弟一人所費已罄所有,約八九萬金,而近日美洲陸續籌來者,亦七八萬金,而弟尚有借貸三四萬金,共已費去殆過二十萬,故能造就各省人心。今遇歐洲大戰,袁氏款械之路俱窮,而吾人則飛行機及種種能制袁氏死命之具,皆已備就,今只待大款,則同時可發動數省,袁氏必難以我敵,則成功甚有把握也。李能來助,事更易舉;若彼欲另樹一幟,則彼所用拾萬預備,所成未必過於我也。且彼向不預備,則使今日開始,亦非費年餘之時日必不能達我所至之地步也。然一年之後,時機已失矣,時勢之變又不知若何矣,故彼另樹一幟,恐必無成也;則使成矣,彼並不與吾黨共事,吾黨豈甘共戴之為領袖乎?此時必有與之爭者,為彼一人目的計,當與吾黨協同動作為宜也,望兄與此勸之,務使其樂從而後已。否則彼所挾之資,乃民國之公款,實非彼一人之私財也。彼若不肯挪公款為公用,則屬自私自利,不仁不義也,則望兄等當籌適當之法以對待之也。此致。弟知名親筆。
(註一) 據「鄧編史稿」原件影印。

致李源水囑籌款直接寄交函(譯文)(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九日
  李先生鑒:前月十九日來書均悉,謝謝。毅力籌款,以圖大事,余真不知何以謝君也。接函後,余即回電,文曰:
「□□為人無信實,不足靠,請通告各人。」余發此電之由,請為君一陳之。此人前來晤余,藉知彼亦努力大事同志之一。彼告余將返穗垣,余因請伊加入吾黨,共同努力。彼云伊不為任何黨工作,只為個人私事,彼此次返穗之目的,純
函電(上)民國三年九月──十月三二五

為探視家人等語。當時廣州前大都督胡漢民,亦力勸其入黨,但不聽。不久余聞彼返穗之目的,本非探視家人,另有作用。前余已當面告伊云,若彼苟欺余者,余當用種種方法以排斥之,今既如此,吾乃不得不實行處置矣,前致汝函,已略提及。今乃再述,若此後有款籌得,請直接寄余,勿再交彼,彼乃無賴小人,焉能可靠。第一次起義後,彼濫用職權,竟領數萬之眾,內有南洋同志,而不知加以訓練,比之袁世凱,有過無不及。人而濫權,為民族利益計,不能緘默而不加以驅逐也,苟再與權,則謂其為大事前途之阻礙品可也。先生欲知彼之詳事,則告知陸文輝,當能滿意。南洋羣眾如不欲將款交余,則請存之羣眾之手,尤愈於交彼傖也。計劃想已得手,請將此函公示南洋各地同志為盼。此請臺安。
孫逸仙手上。十月九日於日本東京。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件影印(049/157)。

再致陸文輝囑打消朱執信籌款行動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九日
  文輝兄鑒:前覆一函,說葉夏聲之狂妄,並取消其職務,以謝諸君,想已達覽,消釋一切誤會矣。昨接壩羅李源水兄來函,云朱執信近在南洋籌款,該埠一處已可得二萬以是之數云云。弟於接信之夕,即發一電與李源水君云:「布告大眾知照,我輩不信任朱執信」等語。今日更發一長函,說明其故,云朱在東京時,弟邀之來寓,曉以統一之必要,着彼寫誓約,彼不肯寫,並示反對之意,弟當時明說,如不寫誓約,則不必回廣東做事。數日後,彼與毅生竟去矣,聲言非辦公事,乃今彼竟往南洋籌款,是言行不對,直以欺騙,弟甚不然之,着李君對南洋同志聲言,不聽信朱執信。並云欲其人前在廣東恃勢橫行,殺人無算,且殺了許多南洋同志,欲知朱之為人,請問陸文輝,便知其詳等語。未知兄現已往南洋否?如未動程,請速前往,設法打消彼輩籌款之效果,免彼再為害於統一之局,則幸甚也。昨已發一信寄往南洋,大略與此相同。恐兄尚未動程,故多發此寄港,以便週知。朱往南洋,全靠鄧君澤如,兄到南洋時,先訪澤如,說朱執信反對弟謀統一之意,今彼欲自由行動,是直有心擾亂,弟極端反對之。請兄到南洋將弟意宣布眾知,糾合同志,打消彼獨斷獨行之事,免貽誤大局可也。特此再致,即候大安不一。孫文。三年十月九日。

國父全集 三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