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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楊希閔觀音山不得駐軍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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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楊希閔觀音山不得駐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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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楊希閔觀音山不得駐軍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3/26

西元日期

1923/03/26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楊希閔觀音山不得駐軍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令廣東衛戍總司令、討賊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查廣州觀音山一帶,地處市內,駐紮軍隊,諸多不便,業經明令李軍長易標,將所部現駐觀音山隊伍,尅日另擇市外適當地點移往駐紮,並令行廣東省長,俟李部移駐後,即行出示通告居民人等,將觀音山開放為公園,嗣後不得再行駐紮軍隊各在案。除分令外,仰即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七號。

相關人名
楊希閔
相關地名
廣州廣東觀音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26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放為公園,嗣後不得再行駐紮軍隊。經復令知楊總司令查照辦理各在案,除分令外,仰即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五號。

飭徐紹楨開放觀音山為公園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令廣東省長徐紹楨。查廣州觀音山一帶,地處市內,駐紮軍隊,諸多不便,業經明令李軍長易標,將所部現駐觀音山隊伍,尅日另擇市外適當地點移往駐紮,仰該省長一俟李軍長所部移駐後,即行出示通告居民人等,將觀音山開放為公園,嗣後不得再行駐紮軍隊。除分令外,仰即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四六號。

飭楊希閔觀音山不得駐軍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令廣東衛戍總司令、討賊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查廣州觀音山一帶,地處市內,駐紮軍隊,諸多不便,業經明令李軍長易標,將所部現駐觀音山隊伍,尅日另擇市外適當地點移往駐紮,並令行廣東省長,俟李部移駐後,即行出示通告居民人等,將觀音山開放為公園,嗣後不得再行駐紮軍隊各在案。除分令外,仰即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七號。

着鄧澤如速行恢復廣東支部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着鄧澤如速行恢復中國國民黨廣東支部,以利宣傳三民主義。委任黃隆生為總務科、鄧慕韓為宣傳科、林麗生為財務科、趙公璧為黨務科。此令。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三月 二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