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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檀香山同志告秘至日本情形並囑籌款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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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檀香山同志告秘至日本情形並囑籌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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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檀香山同志告秘至日本情形並囑籌款函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2/05

西元日期

1910/06

國父年歲

45

全文內容

致檀香山同志告秘至日本情形並囑籌款函(註一) 民前二年五月(一九一○年六月)
同志公鑒:弟以秘密離檀,故未能與各同志一一握別,幸為原諒。弟由檀正埠乘蒙古船,已於六月十號早平安抵日本,登岸無阻,可為告慰。茲將弟來日一事與日本政府交涉各情,詳告如左。近年清政府大為注意於弟一身,三四年前,用盡九牛二虎之力,以與日本政府交涉,必欲日本政府公然下令逐弟出境而後已。時弟尚居東京,日本政府一面遷就清政府之請,一面亦欲示好意於吾黨,探得弟將有事於兩廣雲南,不日離日,其外務省轉托私人送程儀,開餞宴,殷勤備至。及弟船出日本境外數日後,日本政府遂通告清政府云,已下令逐弟出境。惟日本政府在日本國內未有宣布此令,而清政府一得日本政府之通告,立即宣布,故弟至香港之日,已見中外各報載有此事矣。在日本政府本欲兩存好意,在清政府則云下令逐弟,而對吾黨又示優容。惟各國政策無論如何文明,其對於與國必重於對民黨,但日本政府有兩方面皆存好意,幾平等相待,必至離境之後,乃通告清政府以逐客之事,此已屬格外優待吾黨矣。無如清政府以為得此,已屬外交非常之勝利矣,惟有經日清兩政府交涉之後,則弟之再回日本,已屬萬難之事。弟往日有事於滇粤,固望一戰成功,何遑及此?惟至滇粤之事無成,而欲再圖進取,非回日本就近策畫,時多不便。故弟在英京之日,已就日本公使館詢問意見如何,據隨員稱答云:此實於日本外交有萬難之處。弟再寫信東京好友,向日本政府設法,彼回答云:改名亦可通融。故弟此回來日,實為冒險一行,且以驗日政府待吾黨政策之善惡,於離檀之日,已托盧先生打電日友,此友當間接以達日政府,弟在船中更發一無線電與他友,故於未到埠前,日政府已知弟之將到矣。惟不欲下令於警察放行,故弟一到橫濱之時,則彼水上警長認識,又或被清偵探看到,故於弟登岸未久,清公使則發電話問日本外務省弟是否到來,外務省答以不知,不意同時橫濱警察長則行公事報告於內務大臣,云 Dokans 即孫逸仙,已由蒙古船到埠,請示如何處分。至此,日本政府不能推委不知,祇有或留或拒耳,遂開閣議,聞由拾點至拾貳點,外務大臣則甚有難色,惟陸軍大臣甚表同情,其他各大臣亦贊陸軍大臣之意,遂准留。惟於對警察之公事上,及對清廷之外交上,不能明表留意,故發令橫濱警察長云勸逸仙他去,此時警察長已暗曉政府之意,故再來行公事上勸弟出境。弟即時對警察長承認彼之勸意,定實明日他往,於翌日遂由橫濱入東京,離了橫濱警察所管之境域,橫濱警長遂覆稟內務大臣云,已勸令孫逸仙離境,孫逸仙今已他去矣。如此,警長算完了一件公事,而弟入東京則改名為 Dr. Alaha,以後清政府如向日政府交涉,日政府祇有對他云,孫逸仙於□月□日到日本,已由橫濱警察長勸令他去,已離境矣,今在東京者,乃 Dr. Alaha 為檀人耳,不知有孫逸仙也,如此,想清政府亦無可如何矣。此次日政府如此委曲優待,真出意料之外,誠為日本政府向來待革命黨未有之奇典也。今後吾人在日本辦事,必得種種之利便,故弟欲即行設立秘密機關於東京,以為聯絡及統一各省團體之行動,使歸一致,免再有長沙等處排外無識之舉,則他日大舉,必能收無量之效果也。惟設此機關,並派員入各省,每月至少需經費數千元,今欲檀埠同志每月至少接濟美金壹千元,能多則更妙。檀島現有會員千餘人,每月每人捐費壹元,有力者多捐,想不難集合此款,以為急用。此款必供應一年之久,如在一年之內大事已舉,則不必再供,如過一年外尚未舉事,則下年再辦此機關與否,到時另議。而檀同志願否繼續再供接濟,亦由檀同志自行決之。惟此時則在青黃不接之交,而遇此好機,不乘時開辦此事,則恐有誤機失事,想檀同志者皆熱心擔任革命之事業,則此每月一元之區區,必能盡厥義務也。並望由檀同志發起,通告金山、紐約、芝加古三埠之同志,協力相助、多多益善。每月所捐之款,可彙寄來檀,由檀按月一起轉寄前來弟收,以濟急用。接信之後,請集同志公議,能否照數接濟,或現時盡各同志之能力,不過祇能任若干,即望將款寄來,並示明以後每月接濟若干,以便弟通盤算數,幸甚。
寄信與弟照此便妥:
日本東京小石川區原町三十一番地宮崎寅藏殿。
Mr. Miyasaki Tarago
31 Sdacamachi
Korshrgarvaku
Tokyo
Japan
無論擔保或平常信,俱照上文,而內另加封,寫轉交孫逸仙收啟。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函(049/256)。

相關人名
信之孫逸仙宮崎寅藏盧先
相關地名
日本東京芝加古金山長沙香山香港紐約雲南蒙古橫濱檀香山檀島
相關專有名詞
民黨革命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120-122

檢索詞出現頁次

意,並允通告各省同志,立刻停止活動。余意以為,此類舉動可中止至本年冬季,故今後數月,可以和平方式進行革命工作。
  余本欲離此,但軍部友人促暫留旬日,故在此間計劃難以確定,惟一俟定奪,當即奉告。
  閣下之任務如在余聯繫前得以完成,尚請致電香港,賜示 Chungkokpo, Hongkong, Ahmi Settled,香港代理人將在余抵達時立刻轉知。
  各省代表簽署之文件已備妥,不日即可奉上。孫中山、六月二十二日於東京。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函照片。

致檀香山同志告秘至日本情形並囑籌款函(註一) 民前二年五月(一九一○年六月)
  同志公鑒:弟以秘密離檀,故未能與各同志一一握別,幸為原諒。弟由檀正埠乘蒙古船,已於六月十號早平安抵日本,登岸無阻,可為告慰。茲將弟來日一事與日本政府交涉各情,詳告如左。近年清政府大為注意於弟一身,三四年前,用盡九牛二虎之力,以與日本政府交涉,必欲日本政府公然下令逐弟出境而後已。時弟尚居東京,日本政府一面遷就清政府之請,一面亦欲示好意於吾黨,探得弟將有事於兩廣雲南,不日離日,其外務省轉托私人送程儀,開餞宴,殷勤備至。及弟船出日本境外數日後,日本政府遂通告清政府云,已下令逐弟出境。惟日本政府在日本國內未有宣布此令,而清政府一得日本政府之通告,立即宣布,故弟至香港之日,已見中外各報載有此事矣。在日本政府本欲兩存好意,在清政府則云下令逐弟,而對吾黨又示優容。惟各國政策無論如何文明,其對於與國必重於對民黨,但日本政府有兩方面皆存好意,幾平等相待,必至離境之後,乃通告清政府以逐客之事,此已屬格外優待吾黨矣。無如清政府以為得此,已屬外交非常之勝利矣,惟有經日清兩政府交涉之後,則弟之再回日本,已屬萬難之事。弟往日有事於滇粤,固望一戰成功,何遑及此?惟至滇粤之事無成,而欲再圖進取,非回日本就近策畫,時多不便。故弟在英京之日,已就日本公使館詢問意見如何,據隨員稱答云:此實於日本外交有萬難之處。弟再寫信東京好友,向日本政府設法,彼回答云:改名亦
國父全集一二○

可通融。故弟此回來日,實為冒險一行,且以驗日政府待吾黨政策之善惡,於離檀之日,已托盧先生打電日友,此友當間接以達日政府,弟在船中更發一無線電與他友,故於未到埠前,日政府已知弟之將到矣。惟不欲下令於警察放行,故弟一到橫濱之時,則彼水上警長認識,又或被清偵探看到,故於弟登岸未久,清公使則發電話問日本外務省弟是否到來,外務省答以不知,不意同時橫濱警察長則行公事報告於內務大臣,云 Dokans 即孫逸仙,已由蒙古船到埠,請示如何處分。至此,日本政府不能推委不知,祇有或留或拒耳,遂開閣議,聞由拾點至拾貳點,外務大臣則甚有難色,惟陸軍大臣甚表同情,其他各大臣亦贊陸軍大臣之意,遂准留。惟於對警察之公事上,及對清廷之外交上,不能明表留意,故發令橫濱警察長云勸逸仙他去,此時警察長已暗曉政府之意,故再來行公事上勸弟出境。弟即時對警察長承認彼之勸意,定實明日他往,於翌日遂由橫濱入東京,離了橫濱警察所管之境域,橫濱警長遂覆稟內務大臣云,已勸令孫逸仙離境,孫逸仙今已他去矣。如此,警長算完了一件公事,而弟入東京則改名為 Dr. Alaha,以後清政府如向日政府交涉,日政府祇有對他云,孫逸仙於□月□日到日本,已由橫濱警察長勸令他去,已離境矣,今在東京者,乃 Dr. Alaha 為檀人耳,不知有孫逸仙也,如此,想清政府亦無可如何矣。此次日政府如此委曲優待,真出意料之外,誠為日本政府向來待革命黨未有之奇典也。今後吾人在日本辦事,必得種種之利便,故弟欲即行設立秘密機關於東京,以為聯絡及統一各省團體之行動,使歸一致,免再有長沙等處排外無識之舉,則他日大舉,必能收無量之效果也。惟設此機關,並派員入各省,每月至少需經費數千元,今欲檀埠同志每月至少接濟美金壹千元,能多則更妙。檀島現有會員千餘人,每月每人捐費壹元,有力者多捐,想不難集合此款,以為急用。此款必供應一年之久,如在一年之內大事已舉,則不必再供,如過一年外尚未舉事,則下年再辦此機關與否,到時另議。而檀同志願否繼續再供接濟,亦由檀同志自行決之。惟此時則在青黃不接之交,而遇此好機,不乘時開辦此事,則恐有誤機失事,想檀同志者皆熱心擔任革命之事業,則此每月一元之區區,必能盡厥義務也。並望由檀同志發起,通告金山、紐約、芝加古三埠之同志,協力相助、多多益善。每月所捐之款,可彙寄來檀,由檀按月一起轉寄前來弟收,以濟急用。接信之後,請集同志公議,能否照數接濟,或現時盡各同志之能力,不過祇能任若干,即望將款寄來,並示明以後每月接濟若干,以便弟通盤算數,幸甚。

函電(上) 民前二年五月 一二一

  寄信與弟照此便妥:
  日本東京小石川區原町三十一番地宮崎寅藏殿。
    Mr. Miyasaki Tarago
      31 Sdacamachi
        Korshrgarvaku
          Tokyo
            Japan
  無論擔保或平常信,俱照上文,而內另加封,寫轉交孫逸仙收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函(049/256)。

由檀抵日後致紐約同志函(註一) 民前二年五月十六日(一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紐約同志公鑒:弟於西六月十五號由檀安抵日本,現寓東京數日,前有一長函寄檀,並托檀同志多抄一份,轉寄貴埠同志公鑒。自該函發後,清政府用種種手段,與日政府交涉,日本外務大臣殊苦其擾,大有不欲留弟久居之意,惟他大臣多不以為然。但此事全屬外交問題,恐他大臣不便過為干涉,則弟或有不能久居,亦未可知,一二日再開閣議,當有分曉,如何再報。此致,即候大安不一。再前公璧兄函詢長沙排外事件,此純屬飢民舉動,不是革命黨所為。此覆。
弟孫文謹啟。庚戌西六月二十二號。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庚戍(一九一○年)由檳抵日後致美洲紐約同志書」。按國父此時係由檀香山抵日。原文「檳」應改為「檀」,下同。

自日本抵星加坡後致怡保同志函(註一) 民前二年六月八日(一九一○年七月十四日)

國父全集 一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