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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劉漢華事致林載伯囑秉公處理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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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劉漢華事致林載伯囑秉公處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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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為劉漢華事致林載伯囑秉公處理函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1

西元日期

1912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為劉漢華事致林載伯囑秉公處理函(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
載伯先生大鑒:劉君漢華,前在金山由弟委派回國發起義師,既於香山拔戟,自成一隊,薄有勤勞。惟聞有人告伊縱兵擄掠,被誣為匪。以劉平日為人,當不至是,應請執事秉公澈查。如劉漢華確有擄掠行為,自不能為之左袒;如其被誣不實,亦希伸理一切,應功罪分明,輿論昭服。當此民國統一之時,劉極願解散所部,惟遣發無資,是用進退維谷。凡此壯士,莫非鄉人,倘能俾之釋甲歸耕,自是地方之幸,而賢父母所宜留意也。專此,即頌勉安。孫文頓。

注釋

(註一) 據「會書」之十「函札」。

相關人名
伯先林載伯劉平劉漢華
相關地名
金山香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281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50/336)。

為劉漢華事致林載伯囑秉公處理函(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
  載伯先生大鑒:劉君漢華,前在金山由弟委派回國發起義師,既於香山拔戟,自成一隊,薄有勤勞。惟聞有人告伊縱兵擄掠,被誣為匪。以劉平日為人,當不至是,應請執事秉公澈查。如劉漢華確有擄掠行為,自不能為之左袒;如其被誣不實,亦希伸理一切,應功罪分明,輿論昭服。當此民國統一之時,劉極願解散所部,惟遣發無資,是用進退維谷。凡此壯士,莫非鄉人,倘能俾之釋甲歸耕,自是地方之幸,而賢父母所宜留意也。專此,即頌勉安。孫文頓。
(註一) 據「會書」之十「函札」。

致徐謙請促本黨議員返京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日
  北京東太平街徐季龍:王君返申,始知第一、第十三條已修正,請速審查。並請連伯電促本黨議員返京,以防他黨消極反對。文。冬。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50/354)。

致陸文輝詢能即來滬否及鄧澤如行蹤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廣東都督轉陸文輝鑒:A欲派兄往南洋,會同澤如兄商辦銀行招股事,能即來滬一行否?澤如現在何處?候覆。孫文。真。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希望趕築蒙藏鐵路以固國防致北京政府電(節略)(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函電(上) 民國元年――二年一月 二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