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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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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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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護法宣言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8/05/28

西元日期

1919/05/28

國父年歲

54

全文內容

護法宣言(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北交戰,已過二年,將士勞苦,人民塗炭。今者兩方將領已各有以救國為先之表示,無必以戰爭貫徹主張之意,而人民猶受因戰爭犧牲生命財產之苦。夫戰爭以求達目的,因致殃民,不得已也。無意於以戰達目的,而徒以不知殃民,則大不可。今日為求救國,人民無不希望速得合法永久之和平。職是故也,而至今和議不成者,罪在不求之於國家組織之本根,而求之於個人權利之關係。
須知國內紛爭,皆由大法不立。在法律,國會本不能解散。若不使國會復得完全自由行使其職權,則法律已失其力。根本先搖,枝葉何由救正?內亂何由永絕?況國家以外患而致艱危,一切有損主權危及國脈之條約,其訂立本未經國會之同意,故亦惟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始能解除之。蓋訂約解約之權本在國會,擅訂固屬違法,不以未經國會同意為基礎而言解約,亦無可解之理由。故和議初開,文即以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為唯一條件,必令此後南北兩方蔑視合法國會之行動一切遏絕,凡與合法國會不相容之機關組織悉歸銷滅,則和平立談可致,外患內憂,皆不足慮也。國民對我主張,多數贊許,乃不幸議和數月,竟無結果。今雖日言續議,理固無由可成,抑且外法律以言和平,其和平豈能永久?外患又何由可息哉?今日言和平救國之法,惟有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一途。
諸君雖處境不同,置籍於中華民國則一,棟折榱崩,豈能無懼。希以中華民國國民之資格,受此忠言,一致通電主張,共謀救國之業。苟使國會得恢復完全自由行使職權,永久合法之和平於焉可得,則文之至願也。若有沮格此議以便其私者,則和平破壞之責,自有所歸。尤望諸公以救國之本懷,捐棄猜嫌,與文共達此重新改造中華民國之目的。國步方艱,時不待人,苟且遷延,為厲滋大,諸公愛國,幸速圖之。孫文。

注釋

(註一) 據「胡本」。

相關人名
日南
相關地名
和平法國
相關專有名詞
護法護法宣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81-082

檢索詞出現頁次

我護法軍奄有滇、黔、蜀、桂、粤五省之眾,其他如湘、鄂、閩、贛、魯、豫、秦、浙諸省,或占領州郡,或異軍特起,或徐圖響應,與我護法同人為一致之行動,所在而有。名義既正,勢力日長,以此護法,安有不達其目的者哉。正式國會又同時召集於廣州,此即一九一三年所選出而成立者。有此國會,列強即承認中國為共和國焉。今日名器猶存,故物無恙,足法定人數,依時間議,在指顧之間耳。國會同人,順時勢之要求,非使護法各省各軍有一實力聯合政府,不足以資因應。於本年五月十八日,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改組軍政府,遂選出政務總裁七人,凡茲種種建設,為擁護約法也,為正誼人道也,非欲分裂中國也。由此可見吾人之圖建樹、彰撻伐,為置吾中國民治主義於萬全。吾人之戰,雖與聯軍異其地,而反對武力專制政策同其功也。吾人非不知列強希望吾國之早趨於和平,吾人希望和平之心,且比列強為益切,惟希望和平,亦有其道,若以和平期望於段氏及其黨人,非使彼等豁然開眼不可。運和平之妙用,是在列強承認護法政府,經此一番承認,列強和平之願望,庶幾可以實現也歟。此為代表護法各省各軍之諸總裁,貢獻此悃款之忱於我諸友邦之前,而聽世界公論之裁判。當茲軍政府改組成立,並昭諸友邦予以承認焉。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護法宣言(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北交戰,已過二年,將士勞苦,人民塗炭。今者兩方將領已各有以救國為先之表示,無必以戰爭貫徹主張之意,而人民猶受因戰爭犧牲生命財產之苦。夫戰爭以求達目的,因致殃民,不得已也。無意於以戰達目的,而徒以不知殃民,則大不可。今日為求救國,人民無不希望速得合法永久之和平。職是故也,而至今和議不成者,罪在不求之於國家組織之本根,而求之於個人權利之關係。
  須知國內紛爭,皆由大法不立。在法律,國會本不能解散。若不使國會復得完全自由行使其職權,則法律已失其力。根本先搖,枝葉何由救正?內亂何由永絕?況國家以外患而致艱危,一切有損主權危及國脈之條約,其訂立本未經國會之同意,故亦惟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始能解除之。蓋訂約解約之權本在國會,擅訂固屬違法,不以未經國會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八月──八年五月八一

同意為基礎而言解約,亦無可解之理由。故和議初開,文即以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為唯一條件,必令此後南北兩方蔑視合法國會之行動一切遏絕,凡與合法國會不相容之機關組織悉歸銷滅,則和平立談可致,外患內憂,皆不足慮也。國民對我主張,多數贊許,乃不幸議和數月,竟無結果。今雖日言續議,理固無由可成,抑且外法律以言和平,其和平豈能永久?外患又何由可息哉?今日言和平救國之法,惟有恢復國會完全自由行使職權一途。
  諸君雖處境不同,置籍於中華民國則一,棟折榱崩,豈能無懼。希以中華民國國民之資格,受此忠言,一致通電主張,共謀救國之業。苟使國會得恢復完全自由行使職權,永久合法之和平於焉可得,則文之至願也。若有沮格此議以便其私者,則和平破壞之責,自有所歸。尤望諸公以救國之本懷,捐棄猜嫌,與文共達此重新改造中華民國之目的。國步方艱,時不待人,苟且遷延,為厲滋大,諸公愛國,幸速圖之。孫文。
(註一) 據「胡本」。

南北和談立場通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
  護法之師本因戡亂誅奸而起,亂莫甚於壞法,奸莫大於賣國,尸其咎者昔實以段祺瑞為罪魁,護法軍自始即標討段之旗幟。然如叛變之督軍團,復辟之張勳及同謀復辟者,招集偽參議院頒布偽兩院選舉法、偽國會組織法及依偽法招集安福國會者,與夫由安福國會產生之非法機關,凡屬壞法賣國,無分皖系直系,罔不在應討之列,此護軍之職志,早為國民共鑒者也。惟自歐戰告終,世界潮流趨於和平,吾國內亂苟能以和平方法改正壞法賣國之事,自不必再事殺人而流血,是以有上海議和之會。其和平條件,約為對內對外兩要點:對內期改正壞法之事,則在尊重約法效力,使前被非法解散之國會完全行使職權;對外期改正賣國之事,則在廢止中日軍事協定,並廢止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之中日條約即通稱之二十一條,使民國主權完全獨立。乃條件甫提出,而和議即破裂,足徵北方不願改正壞法賣國之事。按之護法初衷,和既不成,即應再行致討。無如西南之桂系,早與北方之直系暗中勾結。而軍政府中之岑春煊,亦早為徐世昌之高等顧問。若輩惟務單獨言和,陰排異己,只圖造成一黨一派之勢力。而對於上海之正式和會,則惟恐其再開,是以欲戰
國父全集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