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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民」與「市民」的辯證:論公民教育的後設基礎與應有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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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文件類型

研討會論文

研討會

研討會合輯

題名

從「公民」與「市民」的辯證:論公民教育的後設基礎與應有的內涵

題名(英)

From Viewpoint of Social Discriminate of Citizen and the Public Discussing the Later-set Foundation and indeed Content of Public Education

作者
賴顯英
期刊

中山思想與兩岸社會文化發展

單元

孫中山與憲政民主發展 (Dr. Sun Yat-se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出版西元年月日

2010/12/31

頁次

P085-P114

關鍵詞
公民市民國家性市民文化公民公民教育
全文內容

  我們一般俗稱的「公民」,在西方其實涵義複雜,有不同的詞語與相對應的社會型態:古希臘的“polites”以及早期羅馬的“civis”,一生貢獻國家,以從事公共事務為主,譯為「公民」頗為相符;他們擁有主權,重視權力之運作,要求理性節制、忠勇的德性,但並無中世紀以後與商業城市逐漸形成的個人主義與權利保障的概念;而與其相對應的社會便是「公民社會」,以現在政治光譜來看,實屬集體主義的社會。
  如果說古希臘、羅馬的公民是「政治人」,那麼中世紀興起的「市民」(citizen/bourgeois/Bürger),就是「經濟人」,他們誕生於中世紀歐洲商業興起的自由城市,一生以營造私生活的滿足為優先;他們所促成的社會,蘇格蘭啟蒙時期的佛居森(Adam Ferguson)稱之為文明社會(civil society),而黑格爾則稱之為「市民社會」(burgerliche Gesellscbaft);惟黑格爾之概念內涵雖然被接受,英譯則仍沿用civil society之舊詞。此社會承認自利心的正當性與財產的價值,市民們尊重多元,競爭逐利、自利而自律,重視遊戲規則的遵守,要求權利保障,制約國家機器,是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社會。
  其後,自由城市為謀發展,而與封建王國結合,將封建王國轉化為民族王國,並擴展citizen質性至全國,形成一種新的人的自覺與存在模式-Staatsbürger(國家性市民);雖然其質性已不若原來之市民(citizen)之自主,而成為國家機器規訓(disciplinary)的不完整的市民,但多少有權利與權力意識以及自為(für sich)的自覺,且對「公」的注意已擴大到國家民族,而非舊citizen之周遭具體相關之事;此種近代所形成的普遍化、消極性、兼職性的公民,成為民主與自由意識的連結者,並跨越了社會結構,將其權利伸展到政治、經濟、社會諸領域;此乃之前「公民」與「市民」辯證發展之結果。德國創精確的新詞-Staatsbürger,以指稱此種新新人類,而英美諸國則沿用舊詞“citizen”。
  本文首先釐清公民概念,了解歐美不同性質的「公民」與「社會」,知其所以然,然後以之為基礎討論公民教育,期望我們在全球化、後現代的處境時,能站在自己的位置,思考公民教育應有的內涵,以培育理解俗世文明秩序、具有俗世生命的自覺與安頓能力,以及主體意識、文化自覺與民族風格的「文化公民」,尤其台灣正面對兩岸關係發展的關鍵時刻。

出版者

國立國父紀念館

出版地

臺北市

備註

GPN:1009904969
ISBN:978-986-02-6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