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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大元帥職之通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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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大元帥職之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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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辭大元帥職之通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7/05/21

西元日期

1918/05/21

國父年歲

53

全文內容

辭大元帥職之通電(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文前以國會正式開會有期,各省亦先後表示援助,護法大責,負荷有人,文亦得以卸去微責。故於五月四日,向非常會議辭去大元帥之職,並於同日通電,略罄鄙意。茲於臨別之際,惓惓之懷,猶難自已,謹再盡忠告於邦人君子之前,幸垂察焉。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繫不敝者,其根本存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行使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不在此。自民國成立以來,國會兩遭非法解散,以致大法陵夷,邦基阨隉,此則秉政者徒知以武力相雄長,嫉法律為束縛之具,國人又懾於強力,不自盡其護法之責也。然武力角逐,勢難持久,競權力於始,逞意氣於後,其極非至犧牲國家同歸於盡而不止。即有大力者起,強能併弱,眾能暴寡,悉除異己,然恃其暴力欲以恣睢為政治,以刀鋸為法律,其極也必至民生嗷嗷,不可終日。亦必為國民所共棄而一蹶不振,陷於勢窮力絀之境,徵之袁氏,前鑑匪遙。今茲之役,國人既知護法為急務,則務以貫徹終始,使舊國會能回復其效力。其向不滿於舊國會者,亦宜摒其固我之見,曉然於舍恢復舊國會以外,更無可以解決國是之方,亟圖補過,又豈云晚。倘雙方能凜國事之危迫,知民意之難違,各蠲其權利之爭,忿嚏之見,咸自納於法律軌轍之中,則何莫非護法元勛,又誰得而非之也。國會諸君負代表民意之責,際危急存亡之秋,民國一線之命脈,實賴諸君維繫而護持之;尤冀排除障礙,力膺艱鉅,使正式國會依期開會,以慰國人喁喁之望,則共和前途,實式賴之。時變亟矣,長此相持,國將不國。心所謂危,不敢不告。臨行惓惓,謹布悃忱,維諸君子實圖利之。孫文。馬。

注釋

(註一) 據「胡本」。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專有名詞
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74-07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尚置根本大法於不問,泯泯棼棼,莫知底止。文不忍坐視正義之弗伸,爰於滬上與民國諸老創議護法,海軍將士亦有宣言,相率南來,粤省議會乃有請國會議員來粤開會之決議,由是發生國會非常會議於廣州,於中華民國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軍政府組織大綱。文不才,被舉為大元帥,雖自知弗能勝此重任,然國家多難,匹夫有責,文忝在手造民國之列,不能視大法之淪亡而不救;是用不避險艱,不辭勞瘁,以為護法討逆倡,使吾國及友邦之人咸曉然於軍政府之職志。
至於成敗利鈍,匪所逆睹,凡以存民國人民之正氣於天壤間而已。自是厥後,粤、桂、滇、黔、湘、川莫不一致宣言護法,始以恢復非法解散之國會,為共同之目的。於是地方之爭,一變而為國會之爭。軍政府雖無尺地之憑藉,而此志已範圍乎六省,而其他表同情而思附義者,尚復所在多有,均在醞釀發難之中,不得不謂護法之已告一成功矣。顧吾國之大患,莫大於武人之爭雄,南與北如一丘之貉,雖號稱護法之省亦莫肯俯首於法律及民意之下;故軍政府雖成立,而被舉之人多不就職,即對於非常會議猶莫肯明示其尊重之意。內既不能謀各省之統一,外何以得友邦之承認。文於斯瘏口嘵音,蘄各省之覺悟,蓋已力竭聲嘶,而莫由取信,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斯之謂矣。然個人之去就其義小,國家之存亡其義大,文之所以忍辱負重以訖於今者,良以任責無人,非得已也。凡文之所以謀使各省尊重非常會議護法之中心者,無所不至。今自岳長累敗以來,各省始悟分則俱傷,合則兩美;然後知有組織統一機關之必要,且知有以非常會議為護法中心之必要,及今圖之,猶未為晚,而文之力固已盡於是矣。計自提取鹽稅存款,以充國會正式會議經費,預定六月十二日為開會之期,文之效忠於國會,任務已將盡;乃者非常會議決議改組軍府,以應各省之要求,今而後庶可資羣策羣力,以光昭護法之大業,而告厥成功,豈非民國之幸。文本匹夫,無拳無勇,所以用全力以擁護非常會議者,其效果亦既如是,庶乎可告無罪於國人。茲仍願以匹夫有責之身,立於個人地位,以盡其扶助民國之天職。
謹略述顛末,向國會非常會議辭大元帥之職,幸為公鑒。孫文。支。
(註一) 據黨史會藏鉛印單頁(050/3l0)標題據「會本」。

辭大元帥職之通電(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國父全集 七四

文前以國會正式開會有期,各省亦先後表示援助,護法大責,負荷有人,文亦得以卸去微責。故於五月四日,向非常會議辭去大元帥之職,並於同日通電,略罄鄙意。茲於臨別之際,惓惓之懷,猶難自已,謹再盡忠告於邦人君子之前,幸垂察焉。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繫不敝者,其根本存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行使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不在此。自民國成立以來,國會兩遭非法解散,以致大法陵夷,邦基阨隉,此則秉政者徒知以武力相雄長,嫉法律為束縛之具,國人又懾於強力,不自盡其護法之責也。然武力角逐,勢難持久,競權力於始,逞意氣於後,其極非至犧牲國家同歸於盡而不止。即有大力者起,強能併弱,眾能暴寡,悉除異己,然恃其暴力欲以恣睢為政治,以刀鋸為法律,其極也必至民生嗷嗷,不可終日。亦必為國民所共棄而一蹶不振,陷於勢窮力絀之境,徵之袁氏,前鑑匪遙。今茲之役,國人既知護法為急務,則務以貫徹終始,使舊國會能回復其效力。其向不滿於舊國會者,亦宜摒其固我之見,曉然於舍恢復舊國會以外,更無可以解決國是之方,亟圖補過,又豈云晚。倘雙方能凜國事之危迫,知民意之難違,各蠲其權利之爭,忿嚏之見,咸自納於法律軌轍之中,則何莫非護法元勛,又誰得而非之也。國會諸君負代表民意之責,際危急存亡之秋,民國一線之命脈,實賴諸君維繫而護持之;尤冀排除障礙,力膺艱鉅,使正式國會依期開會,以慰國人喁喁之望,則共和前途,實式賴之。時變亟矣,長此相持,國將不國。心所謂危,不敢不告。臨行惓惓,謹布悃忱,維諸君子實圖利之。孫文。馬。
(註一) 據「胡本」。

留別粵中父老昆弟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文常聞國人之所以稱吾粤者矣,以為粤據南海之形勝,襟帶三江,天產至豐,地力至博,與海外交通最先。工商學子又往往航行萬里,遠適異國,履艱險,闢草萊,所以治貿遷而求學術者,莫不推粤,而從之步趨焉。雖然,此恆人之辭也。文則以為吾粤之所以為全國重者,不在地形之便利,而在人民進取性之堅強;不在物質之進步,而在人民愛國心之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五月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