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固盡為此輩所壟斷,而附廓之田,亦為之所收買,漸而至於郊外之沃野荒原,亦陸續為此輩佔有。由是地價則日增
,而工值則日賤,蓋工人欲退而歸農,亦無田可耕,則耕亦不能償其租值,於是更不得不全靠僱工為活矣。工業愈進步
,商業愈發達,則資本家與地主之利愈大,而工人則窮苦矣。此歐美工商發達,經濟進步後所生出社會貧富階級之情形
,而社會革命之所以不能免也。中國近代進步雖遲,似有不幸;然若能取鑑於歐美之工業革命、經濟發達所生出種種流
弊而預為設法以杜絕之,則後來居上,亦未始非一大幸也。顧思患預防之法為何?即防止少數人之壟斷土地、資本二者
(註十七)而已。中國自廢井田而後,土地雖歸私有,然因向以手工為生產之具,而資本尚未發達,地價亦尚未增加,故尚少大
地主,及今而整頓土地,猶易為力。故同盟會(註十八)之主張,創立民國後,則繼之以平均地權,倘能達此目的,則社會問題
已解決過半矣。平均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滯而不可復用,則惟有師其意而已。中國今工商尚未發
達,地價尚未增加,則宜乘此時定全國之地價。其定價之法,隨業主所報以為定;惟當範圍之以兩條件:一、所報之價
,則以後照價年納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以為地稅。二、以後公家有用其地,則永遠照此價收買,不得增加;至若私相賣
買,則以所增之價,悉歸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價,而新主則照新地價而納稅。有此二條件,則定地價毫無煩擾欺瞞
之弊,蓋此二條件,為互相牽制者也。倘使地主有瞞稅之心,將現值之地價,以多報少:假使在上海市之地,有值萬元
至十萬元一畝者,地主以值十萬元一畝之地而報價萬元,則值百抽一之稅為百元。若十萬元一畝,則值百抽一,其稅為
千元矣。如此於瞞稅方面,地主則得矣;惟政府可隨時範圍之以第二條件備價而收買其地,其原值十萬元一畝,今照彼
所報納稅之價萬元而收買之,則地主食虧九萬元矣。又倘地主有投機之心,預測公家他日必需其地,將現在所值百元一
畝之地,而報其價至十萬者;如此則於公家未收買其地之先,每年當納千元之稅,如此則利未見而本先虧矣。故於兩條
件範圍之中,地主當必先自訟而後報其價值,則其價值必為時下當然之價矣。此辦法較之英國數年所行之法,利便多矣
。英國自議院通過地價稅案之後,政府特設估價衙門,以定全國地價;而又設控訴衙門,以理控訴。倘地主有不以估價
衙門所定之價為公平,可控訴之,由控訴衙門復加裁判以為定,其煩擾為如何耶。夫照價抽稅,較之現行之照畝抽稅,
其公平與不公平,真有天壤之別矣。照畝抽稅,只分上中下三等而已。設有郊外田一畝,其價一元,而抽其下稅若干,
論著 民國八年 三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