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瑭(註三)、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
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為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
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
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右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
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
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
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髮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
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
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
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
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
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
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
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
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終始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
神靈,久焜燿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註四)。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
國父全集 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