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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
生平歷程:興中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018/10/27
西元日期:1894/11/24
國父年歲:29
全文內容:
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註一) 民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國積弱非一日矣!上則因循苟且,紛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強藩壓境,堂堂華夏,不齒於鄰邦;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憤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庸奴誤國,荼毒蒼生,一蹶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饒,蠶食鯨吞,已效尤於接踵;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用特集會眾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規條,臚列如左:
  一、是會之設,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內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體抑損而不知,孑民受制而無告。苦厄日深,為害何極!茲特聯絡中外華人,創興是會,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一、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費,隨人惟力是視,務宜踴躍赴義。
  一、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一、每逢禮拜四晚,本會集議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會,方能開議。
  一、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一、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外不得動支,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可由會
  友集議妥允,然後支給。
  一、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准他入會。
  一、凡會內所議各事,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一、凡以上所訂規條,各友須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注釋:(註一) 此宣言最早見於檀香山自由新報特刊「檀山華僑」中「華僑史」之「中國革命黨在檀小史」,民國十八年出版;轉載於「革命文
    獻」(黨史會編)第三輯。原標題為「興中會宣言書」,今標題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簡稱「會本」)。按檀香山興中會及
    香港興中會總會當時為訂定規條章程草擬文件之時,並無所謂「宣言」一詞,據馮自由稱民國十七年馮著「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
    史」出版,始以「宣言」為題,嗣後各種出版刊物多沿襲之(馮自由:興中會組織史,載「革命逸史」第四集,民國三十五年八
    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本會以其雖無「宣言」之名,但具「宣言」之實,長久以來,亦循各家編輯原意,因之未改。若以現時
    觀點目之,謂「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為「檀香山興中會規條」;「香港興中會宣言」為「香港興中會言」為「香港興中會章
    程」亦無不可也。
相關人名:孑民
相關地名:中國香山檀香山
相關專有名詞:興中會檀香山興中會
出處:國父全集
冊數:第二冊
頁次:001-00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宣言及文告

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註一) 民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國積弱非一日矣!上則因循苟且,紛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強藩壓境,堂堂華夏,
不齒於鄰邦;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憤為雄,
無敵於天下。乃以庸奴誤國,荼毒蒼生,一蹶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物
產之饒,蠶食鯨吞,已效尤於接踵;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
傾。用特集會眾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規條,臚列如左:
  一、是會之設,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內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
體抑損而不知,孑民受制而無告。苦厄日深,為害何極!茲特聯絡中外華人,創興是會,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一、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費,隨人惟力是視,務宜踴躍赴義。
  一、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一、每逢禮拜四晚,本會集議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會,方能開議。
  一、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一、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外不得動支,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可由會
  友集議妥允,然後支給。
  一、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准他入會。
  一、凡會內所議各事,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一、凡以上所訂規條,各友須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宣言及文告 民前十八年十月 一
 (註一) 此宣言最早見於檀香山自由新報特刊「檀山華僑」中「華僑史」之「中國革命黨在檀小史」,民國十八年出版;轉載於「革命文
    獻」(黨史會編)第三輯。原標題為「興中會宣言書」,今標題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簡稱「會本」)。按檀香山興中會及
    香港興中會總會當時為訂定規條章程草擬文件之時,並無所謂「宣言」一詞,據馮自由稱民國十七年馮著「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
    史」出版,始以「宣言」為題,嗣後各種出版刊物多沿襲之(馮自由:興中會組織史,載「革命逸史」第四集,民國三十五年八
    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本會以其雖無「宣言」之名,但具「宣言」之實,長久以來,亦循各家編輯原意,因之未改。若以現時
    觀點目之,謂「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為「檀香山興中會規條」;「香港興中會宣言」為「香港興中會言」為「香港興中會章
    程」亦無不可也。

香港興中會宣言(註一) 民前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八九五年二月十八日)
  中國積弱,至今極矣!上則因循苟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堂堂華國,不齒於列邦;濟濟衣冠,
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不痛心!夫以四百兆人民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本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政治不修
,綱維敗壞,朝廷則鬻爵賣官,公行賄賂;官府則剝民刮地,暴過虎狼。盜賊橫行,饑饉交集,哀鴻遍野,民不聊生,
嗚呼慘哉!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我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多,蠶食鯨吞,已見效於踵接;瓜分豆剖,實堪
慮於目前。嗚呼危哉!有心者(註二)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庶我子子孫孫,或免奴隸於他族(註三)
。用特集志士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章程,臚列如左:
  一、會名宜正也 本會名曰興中會,總會設在中國,分會散設各地。
  二、本旨(註四)宜明也 本會之設,專為聯絡中外有志華人,講求富強之學,以振興中華,維持團體(註五)起見。蓋中國今
    日,政治日非,綱維日壞,強鄰輕侮百姓。其原因皆由眾心不一,祇圖目前之私,不顧長久大局。不思中國一
    旦為人分裂,則子子孫孫世為奴隸,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於此,私莫私於此;而舉國憒憒,無人悟之
    ,無人挽之,此禍豈能倖免。倘不及早維持,乘時發奮,則數千年聲名文物之邦,累世代冠裳禮義之族,從以
    淪亡,由茲泯滅,是誰之咎?識時賢者,能無責乎?故特聯絡四方賢才志士,切實講求當今富國強兵之學,化

國父全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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